书 · 1861 · 亨利·萨姆纳·梅因

《古代法》

法律书单第 13 名

一句话结论

现代法律中的个人、财产和契约,都有形成过程;理解它们,要追踪法律怎样从家族组织中逐步分化出来。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尤其适合作为法律书单中训练历史眼光的一本:它能让你看见熟悉的法律概念为什么会出现,也能让你练习区分有力解释与过度概括。

  • 先读第 V 章,把握家族、个人和“从身份到契约”的总线索,再回到第 I—IV 章,看成文法、法律拟制、衡平与自然法如何推动或限制变化。
  • 第 VI—IX 章值得细读:继承、财产和契约的具体分析,才是检验总论的地方;第 X 章则解释侵权救济与公共刑罚为什么需要分开看。
  • 初读可以略读第 IX 章关于西方法律语言影响神学的长段旁论。准备本学科考试时,应掌握全书六组核心观点及其机制,并记住哪些只是梅因的历史推测。

核心观点

1. 法律通过拟制、衡平和立法适应社会

梅因认为,社会需要往往走在既有法律前面,法律必须借助不同方式缩小差距。理解这些变化,要研究制度的历史,不能只从抽象的自然状态出发。

为什么:习惯被写成法典后,规则获得固定形式和权威,社会的新需要却还会继续出现。法律拟制保留旧规则的说法,同时改变实际效果,使改革能够绕过对改变旧法的抵触。衡平公开诉诸更高、更合理的原则来补正旧法,立法则直接依靠制定机关的权威产生新规则。按梅因的解释,罗马法中的共同规则经过希腊自然观的重新解释,成为自然法理想,为简化和协调法律提供了方向。但这种理想的改革作用,不能证明人类历史真的始于一个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

2. 从家族依附走向个人契约

梅因把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概括为家族,把现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概括为个人。“从身份到契约”指的是他所称进步社会中,源于家族关系的依附逐渐让位于个人自主承担的义务。

为什么:在他的重构中,早期法律主要面对家族首长,成员的财产能力、行为能力和相互义务受家父权及其所属位置支配。个人通常不能像现代法律主体那样,自行与外人建立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家族依附松动,法律逐步直接承认个人,个人之间便能通过协议安排原来由身份预先决定的关系。因此,契约扩张与个人法律能力的形成相互联系;这句话概括的是特定社会迄今的变化,不是所有社会必经的普遍阶段表。

3. 继承首先解决法律关系如何延续

梅因认为,早期罗马继承的关键是概括承受死者的法律地位,而非单纯分配遗物。遗嘱最初与家族的延续和接替安排相连,后来才越来越成为实现个人处分意愿的工具。

为什么:如果家族被视为持续存在的整体,首长死亡就不能使对外的权利义务全部中断。概括继承让继承人在同一法律身份下接过一整套权利和责任,从而保持关系连续。梅因据此把早期遗嘱解释为安排家族接替的程序,财物转移附着于这一安排。后来,法定继承仍受旧式家族资格约束,遗嘱便能帮助人们照顾被排除的亲属,使自然亲情得到比旧规则更充分的表达。

4. 个人财产可能从群体共有中分化出来

梅因反对把孤立个人率先占有无主物,当作财产权起源的充分解释。他推测,更古老的财产形态是家族或亲属群体共有,现代个人产权由其中逐步分离。

为什么:如果早期法律主要承认群体,财产权的主体和内容就不能直接套用现代个人所有权的模型。家族或村社可以共同持有土地,同时在内部形成管理、收益和使用上的不同份额。这些份额经过分割和持续确认,可能逐渐发展为独立权利。印度、俄国等地不同的村社安排,因而为他提供了理解共有权怎样分化的线索。梅因也明确提醒,这些形态不能被直接排成所有社会都走过的同一套阶段。

5. 契约的核心从仪式转向合意

梅因认为,法律承认的契约并非从一开始就等于双方同意。罗马契约史表现为:严格仪式逐渐退居次位,合意被识别为契约的核心。

为什么:早期法律首先抓住的是可辨认、须准确完成的外部形式,承诺的效力依附于这些形式。随着交往扩大,繁复手续妨碍交易,法律便逐步简化仪式,并在特定条件下承认账簿记载或交付行为的效力。法学家由此能够把内在同意与外部手续分开思考,最终在若干重要交易中直接承认合意的约束力。形式仍可用于证明真实性和促使慎重考虑,但不再必然构成义务的根本来源;这一变化也不能直接推成任何口头承诺都可起诉。

6. 古代惩罚规则要区分侵权、罪过与犯罪

梅因认为,古代法典中大量针对伤害的规则,实际上是在处理私人受损及其赔偿,不能一概理解为现代刑法。针对共同体的犯罪及其常设审判机制,需要另行追踪其形成。

为什么:当财产、继承和成员地位主要在家族内部安排,契约又不发达时,公开法律中的民事规则自然较少。家族之间的暴力和损害却需要外部救济,所以赔偿规则会占据很大篇幅。这些规则首先把受害人视为遭受侵害的一方,另一些禁令则把行为视为冒犯神明。共同体也可能直接惩罚危害自身的行为,但零散的政治性处置还不同于稳定的刑事司法;常设审判机构的发展,才使公共追惩逐步制度化。

反对意见

最早被记载的家族,不等于最早的人类组织(摩尔根)

刘易斯·亨利·摩尔根在《古代社会》第三编,尤其第 IV、VI 章,明确反对把希伯来和罗马式父权家族当作社会起点。他认为,这些家族是较晚、具有特殊条件的组织形式;沿古典文献向前追溯,只能到达文献允许我们看见的位置,不能据此排除更早的其他亲属组织。摩尔根自己的家庭演化序列同样不能直接当作定论,但这个证据边界问题确实击中了梅因的推论。

契约扩张仍然依赖非契约规则(涂尔干)

埃米尔·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第一卷第 VII 章指出,契约的约束力依赖社会预先规定的规则,当事人无法仅凭这一次同意创造全部义务。分工和交易增加,也会带来更多协调与规制。这一章主要针对斯宾塞;用它检验梅因,可以追问:身份依附减少,是否就意味着社会关系主要能够由个人协议自行安排?它挑战的是把契约扩张理解为社会规制不断退场的读法。

法律的发生不能主要从宗教和法典推导(雷德菲尔德)

罗伯特·雷德菲尔德在《从原始社会看梅因的〈古代法〉》中肯定梅因使用历史材料的贡献,同时指出其民族志证据不足。他特别反对把早期法律与宗教混合的现象进一步解释为法律从宗教中发生:无文字社会中,世俗习俗遭破坏也会引发准法律性的行动和制度。这个批评要求我们区分宗教与法律可能交织的事实,以及法律必然具有宗教起源的推断。

相关推荐

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