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969 · 约翰·亨利·梅里曼

《大陆法系》

法律书单第 6 名

一句话结论

理解大陆法系,要看历史形成的法律观念怎样塑造立法、司法、学术和法律职业,以及这些观念与实际运作之间的距离。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它篇幅不长,却能把法典、法官、法学教授和诉讼程序放进同一幅图景,适合建立比较法的基础认识;阅读时要记住,它描述的是传统及其典型特征,写作背景是1969年。

  • 先读开篇的法律传统、历史来源与革命,再连读法源、法典化、法官、法律解释以及确定性与衡平,掌握全书主线。
  • 细读学者、法律科学与总则部分:重点理解抽象概念怎样组织法律知识,以及这种方法为什么可能遮蔽价值选择。
  • 法律职业、管辖划分、民事程序、刑事程序和宪法审查都应读完,它们解释前面的观念如何落实为制度。
  • 准备考试时,为每个主题分别记下传统主张、实际运作和历史原因,再完成练习题;延伸书目可以暂时跳过。

核心观点

1. 法律传统是一套历史形成的思考习惯

大陆法传统指人们怎样理解法律、分配法律权威和培养法律人的共同习惯。同属这一传统的国家,具体规则和制度仍可能差别很大。

为什么:罗马法的重新研究、教会法的发展和商事活动形成的规则,为欧洲法律人提供了相互联系的知识资源。大学教育与法学著作让这些资源跨越地方和国家边界传播。后来各国建立自己的立法和司法机构,继承的概念与方法却没有随之消失。因此,法律规则不同的国家仍可能共享一种法律文化,而这种文化也不能仅凭是否拥有民法典来识别。

2. 立法至上与法典化有政治上的来由

大陆法传统强调国家制定的法律,与革命时期反对旧制度、统一国家法律和限制法官权力的目标有关。法典化包含对法律权威与社会秩序的重新安排。

为什么:在作者的解释中,法国革命者把旧制度的法院视为可能阻挠改革的力量,因此希望把制定一般规则的权力集中到立法机关。统一而明确的法律还能取代地方特权与分散规范,使公民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活动。理性主义进一步支持了通过系统立法安排社会关系的信心。不过,法国和德国的法典化理念并不相同:前者带有鲜明的革命与统一法律目标,后者更多吸收了长期发展的法学体系。

3. 法官的机械形象掩盖了必要的创造活动

传统理论把法官描述为适用既定法律的人,实践中的法官却必须解释文字、处理漏洞并协调规则。正式法源地位与实际影响力需要分开理解。

为什么:如果一般规则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官的正当角色就容易被压缩为把事实归入法条。但语言有歧义,社会会变化,立法也无法预先列出全部争议,裁判因此离不开选择和判断。强调确定性的观念使这些选择倾向于以解释既有法律的形式出现。判决即使没有普通法式的先例地位,也能通过反复援引和上级法院的权威影响后续案件。

4. 学者与法律科学塑造了法律人的思维

大陆法传统中的法学教授不仅讲授规则,也负责整理概念、建立分类和构造体系。这套方法带来统一的分析语言,也可能把有争议的选择包装成纯技术结论。

为什么:历史上,大学学者通过研究罗马法文本获得了持续的知识权威。近代法律科学进一步从具体规则中提炼共同概念,再利用这些概念解释其他规则。这样做能减少重复,并帮助法律人把新问题放进已有结构。但概念的形成和适用仍可能包含价值判断,如果只强调逻辑推演,就容易忽略制度目的及社会后果。

5. 法律分类会变成法院与职业的分工

公法与私法等分类会影响案件进入哪类法院、法律人接受什么训练以及不同机构拥有何种权力。大陆法传统中的司法权,常分布在不同的法院体系和专业职业之间。

为什么:把私人关系与国家活动理解为性质不同的问题,会支持不同的规则、知识与审判机构。法国对普通法院介入行政活动的历史戒心,也推动了独立行政审判体系的发展。法官、律师、公证人和学者各自的职业路径,又让专业分工得到延续。在一些国家,宪法审查另由专门机构承担,使限制立法权的任务可以在普通法院之外展开。

6. 理解诉讼程序,要看谁负责查明事实

比较诉讼程序,需要考察法官、律师、当事人与其他参与者怎样分配工作,以及证据如何进入裁判。大陆法程序常见的职业法官、分阶段审理与卷宗组织方式,需要联系起来理解。

为什么:当审判由持续任职的职业法官负责时,案件材料可以经过多次程序活动逐步积累,不必全部集中在一次连续庭审中呈现。卷宗让已经收集的材料能够被保存、移交和复核。相较于作者用作对照的英美审判模式,法院在推进程序和查明事实方面往往承担更多职责。民事与刑事程序的权力配置仍有区别,不能把整个大陆法程序压缩为一种完全一致的模式。

反对意见

不能把遵循先例与同案同判混为一谈(玛丽·安·格伦登)

格伦登在1971年发表于《美国比较法杂志》的书评中指出,梅里曼对遵循先例的表述容易夸大两大传统的距离。大陆法一般不接受普通法式的先例拘束规则,并不意味着它拒绝同类案件应一致处理的原则;律师和学者对判例的实际重视,也比书中一些概括所显示的更强。

法典的一般条款也可能提供很大弹性(罗伯特·O.霍恩斯)

霍恩斯在《洛约拉法律评论》的初版书评中,质疑梅里曼把普通法描写得更灵活、更能照顾个案公平。他指出,先例同样会限制普通法法官,而法典的一般条款可能给大陆法法官留下广泛空间;他以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侵权条款说明,灵活性不能仅按法系名称判断。

程序差异还需要权力组织与国家目标来解释(米尔扬·达马什卡)

达马什卡在《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分别考察司法权力的层级或平行组织,以及程序侧重解决纠纷还是实施政策。这是一套可以与本书对照的替代框架:它把程序特征拆成不同维度,帮助解释同一法系内部的差异。由此对梅里曼的概括提出的追问是:某种程序究竟来自共同传统,还是来自更具体的权力安排?这一追问是导读依据该书作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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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