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689 · 约翰·洛克

《政府论》

法律书单第 30 名

一句话结论

政府的权力来自自由人的同意,目的是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当政府转而摧毁这些权利时,人民有权重新安排政府。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尤其适合法律学科的读者:它把服从法律的理由、国家权力的边界和反抗暴政的条件连成了一套论证,上篇则说明这套论证为什么必须从反驳父权王权论开始。

  • 先读下篇第二至五章、第七至十一章、第十八至十九章,抓住自然权利、财产、同意、有限政府与反抗权之间的联系。
  • 再读上篇,重点看父亲身份、财产所有权和继承为何都不能直接产生统治权;逐条解释《圣经》的重复部分可以快读,但不能把上篇整体跳过。
  • 下篇第六章、第十二至十七章值得补齐:它们处理亲子关系、权力划分、特权、征服与篡夺,能防止把全书读成几句政治口号。
  • 首次匿名出版于1689年,首版扉页标1690年。阅读时也要区分实际出版背景、主要写作背景,以及作者所说的正当政府应当怎样。

核心观点

1. 统治权不能从父权、财产权或祖先身份直接推出

上篇反驳菲尔默把王权追溯到亚当的理论。洛克要求分别说明一种权力从哪里来、为谁服务、能够管到什么程度。

为什么:父母照顾和教育尚未成熟的孩子,并不因此取得任意处置孩子生命的权利。母亲同样拥有亲职权利,这也破坏了从父亲身份推出唯一君主的论证。拥有土地或物品,只能说明对这些财物的权利,不能自动证明对其他人的统治权。即使暂且承认亚当曾拥有君权,也还要证明它能够继承、继承规则是什么,以及今天谁是合法继承人,否则这套理论仍无法辨认正当统治者。

2. 自然自由受自然法约束,自然状态不等于战争状态

人在政治共同体成立之前,就具有自由、平等的地位,同时负有不侵害他人的义务。没有共同裁判者,与已经发生敌对暴力,是两种不同的处境。

为什么:洛克认为,人同为上帝的造物,具有共同的自然地位,不能把别人当成供自己任意处置的工具。理性由此要求人保存自己,也在不与自身保存冲突时保存他人,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物。自然状态缺少共同的世俗裁判者,但仍有这些约束,所以其中可以存在和平与合作。无权的武力及奴役企图才会造成战争状态,而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已有政府的社会内部。自然状态中的个人能够执行自然法,但惩罚须服务于赔偿和防止再犯,不能成为任意报复。

3. 劳动解释最初占有,使用限制与货币解释财产的变化

自然资源起初为人类共有,劳动使其中一部分能够成为个人财产。不过,最初占有有条件;货币的出现又使不平等积累成为可能。

为什么:资源必须经过采集、加工或耕作,才能真正用于维持生活;如果每次使用都要先取得全人类同意,人就可能守着丰富资源而挨饿。一个人的劳动属于他,因此劳动把某物从自然共有状态中取出,为其私人占有提供理由。最初的占有受不得任其腐坏、至少给别人留下足够且同样好的资源等条件约束。人们接受不易腐坏的货币,便能把多余产品换成可长期保存的财富,洛克据此解释人们如何默许不均等的占有。进入政治社会以后,具体的财产权利还由共同体的法律加以规定,并非只凭最初的劳动事实就能解决全部产权争议。

4. 同意使共同体成立,多数决定使共同体能够行动

自由人通过彼此同意组成政治共同体;共同体成立后,通常以多数决定作为整体行动的办法。加入共同体的同意,与逐项赞同每一条法律,并不是一回事。

为什么:既然没有人天生是另一个人的政治主人,建立政治隶属关系就需要解释被统治者的同意。每个人同意与他人组成一个整体,也就承诺让这个整体能够作出对成员有约束力的决定。如果每件事仍须全体一致,意见分歧和成员缺席就会使共同体无法行动,破坏结社本来要达到的目的。洛克因此把接受多数决定视为加入共同体所包含的义务,除非成员约定了更高的表决门槛。他还区分明示同意与默示同意:享用一国土地、道路或保护会产生相应的守法义务,但仅仅居住,并不等于已经明示加入而成为永久成员。

5. 政府提供公共裁判,但它的受托权力有边界

政府是为更可靠地保护权利而设立的公共机制;洛克有时把生命、自由和产业统称为财产。立法权虽在政府内部居于最高地位,仍受自然法、公共利益和人民授权的限制。

为什么:自然状态中的人容易偏袒自己,正确裁判也可能无力执行,因此需要共同认可的规则、公正裁判者和执行力量。人们交出自行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是为了让既有权利获得更稳定的保护。个人不能把自己本来没有的任意毁灭他人的权力交给政府,所以立法者也不能因为获得授权就任意支配人民。公布而稳定的法律、同一规则约束不同身份的人、经人民或代表同意的征税,以及立法与执行的区分,都用来防止受托者把公共力量变成私人利益的工具。法律又不可能预见一切,因此执行者可以为公共利益行使特权,但这种裁量仍须服从设立政府的目的。

6. 破坏委托的政府会失去权力,人民可以重建政府

政府持续侵犯权利、破坏合法立法机关或试图使人民受制于任意权力时,会丧失受托资格。人民能够抵抗并重设政府,而政府解体不必等于政治共同体解体。

为什么: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保护人民的委托,不能只靠实际掌握武力来维持。受托者若系统地摧毁本应保护的东西,就是把人民重新置于无权暴力之下,使原有的服从理由失效。共同体因此可以收回权力,设立新的立法机关,以恢复原先寻求的安全。洛克并不把每次政策失误都当作革命理由,而是强调持续的滥权和清楚显露的奴役意图;让掌权者知道背信会失权,也有助于阻止他们首先破坏法律秩序。

反对意见

没有真实退出机会,居住未必算同意(大卫·休谟)

休谟在《论原始契约》中质疑用原始契约和默示同意普遍解释政治义务。许多政府并非通过自愿协议形成;贫穷、语言障碍和生计依赖也使普通人无法自由离境。如果没有可行的拒绝选项,就不能轻易把继续居住解释为自愿授权。这直接挑战洛克从享用领土与保护推导守法义务的说法。

让人民判断政府是否违约,可能重开主权争执(托马斯·霍布斯)

霍布斯在《利维坦》第十七、十八章提出不同的契约结构:臣民彼此约定授权主权者,主权者本身并非这份契约的当事人,因此不能以主权者违约为由解除其主权。这部书早于《政府论》,并非对洛克的直接回应,却构成明确的理论对立:洛克把保留最终纠错能力视为安全保障,霍布斯则担心重新争夺最高裁判权会破坏和平。

以耕作和改良衡量土地权利,可能替殖民剥夺辩护(芭芭拉·阿尼尔)

阿尼尔在《John Locke and America: The Defence of English Colonialism》中把财产论放回英国殖民的背景。她认为,洛克重视农业劳动和土地改良的论证,能够使欧洲人的生产方式成为判断有效占有的标准,贬低原住民已有的土地利用与权利。问题在于:一套声称保护普遍权利的理论,可能先通过特定的劳动标准,把一些人的权利排除在保护之外。

自由契约可能掩盖家庭中的性别支配(卡罗尔·佩特曼)

佩特曼在《性契约》中批评经典社会契约叙事:表面上自由平等的个人及其自愿契约,可以与男性支配女性的社会关系并存。这个批评针对契约传统,也为阅读洛克提供了具体问题:反对父亲拥有绝对政治权力,是否就足以保证婚姻和家庭中的平等?不能因为上篇击破了父权王权论,就认定所有性别权力关系都已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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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