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689 · 约翰·洛克

《政府论(下篇)》

政治学书单第 5 名 · 哲学书单第 50 名

一句话结论

人生来自由平等,政府只是人们为了保住生命、自由和财产而同意设立的受托机构;它一旦背弃这个托付,人民就有权收回权力。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而且不费力:全书只有十九章,篇幅短,是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最重要的原典。但读法不必平均用力,抓住几章就能拿到八成价值。

  • 必读核心:第二章(自然状态)、第三章(战争状态)、第五章(财产)、第七至九章(政治社会、同意与政府的目的)、第十一至十三章(立法权与分权)、第十九章(政府解体与抵抗权)。
  • 可以略读:第四章(奴役)、第六章(父权)、第十四章(特权)、第十五至十八章(各种权力的比较、征服、篡夺、暴政),它们多是对菲尔默和具体情形的补充,读摘要就行。
  • 背景要知道:它的主要论敌是菲尔默《父权制》的君权神授说。据拉斯莱特1960年的校勘本,全书主要写于1679至1681年排斥危机前后,而不是事后为1688年光荣革命辩护。
  • 读的时候留意文字:洛克常用“财产”(property)一词,指生命、自由和财物的总和,别按今天只指财物去理解。

核心观点

1. 自然状态:人人自由平等,但受自然法约束

没有政府时,人并不处在无法无天的状态,而是处在一个自由平等、受自然法管着的状态里。这条法的内容是:谁也不该伤害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物。

为什么:洛克的起点是神学前提:人都是同一位全能造物主的作品和财产,所以彼此之间没有天然的上下级,也不是为彼此的用途而生。既然人属于上帝而不属于别人,也不属于自己随便处置,那么任何人既不能毁掉自己,也不能毁掉他人。这个约束不靠命令,而靠理性:只要肯想,就能看出同类既然平等、独立,我要求不被伤害,就得承认别人同样如此。因为人人有权惩罚侵犯者,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同时是自己案子的法官。这一点为后面设立政府埋下了伏笔。

2. 劳动产生财产权

原本共有的土地和万物,一个人把自己的劳动掺进去之后,就成了他私有的东西,不需要任何人许可。

为什么:论证从自我所有出发: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谁也没有权利占有它。身体的劳动、双手的工作,自然也就是他的。当他把某物从自然状态中取出、掺进了自己的劳动,这个东西就带上了“属于他的东西”,别人要拿走,就等于侵犯了他的劳动。洛克还补充,土地产出的价值绝大部分来自劳动,而不是自然本身,所以劳动者对成果的要求是有分量的。同时,他以“留给别人的还够多够好”为前提,来说明这样占有不会损害他人。

3. 财产有限度,货币让积累变得正当

一个人能占有的,以自己能在东西腐坏前用掉的为限;但货币出现后,人们默许了不平等的积累。

为什么:洛克先给占有划了一条界:东西是为了生活之用,不是为了让它烂掉,所以多占而浪费就是越过了自己的份,侵占了别人的。接着他解释,货币是怎么越过这条界的:金银不会腐坏,可以长期储存,所以多占土地、多生产并换成货币,并不浪费,也就不违反那条界。人们通过默契同意了货币的价值,也就默认了随之而来的占有不均。他还认为,私人耕作大幅提高了土地产量,使整个社会的“共同储备”增加,所以占有者其实没有损害没占有的人。

4. 同意与政府:为保护财产而设立,靠同意而成立

人们离开自然状态、组成政治社会的目的,是更安全地保住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任何人要受他人的政治权力约束,都必须经过自己的同意。

为什么:自然状态虽有自然法,但有三个缺陷:没有成文的、众所周知的法律,没有公正的裁判者,没有足够的力量去执行裁决。每个人既当原告又当法官,就容易偏袒自己,纷争难以平息。所以财产的享用很不安全。要克服这三点,人们就让渡掉自己“亲自执法”的那部分权力,交给一个共同的权威。因为每个人天生自由平等,没有谁天然有权统治别人,这个权威的唯一合法来源就是个人同意。至于多数人决定,则是因为共同体必须有一个行动方向,而全体一致几乎不可能。

5. 有限政府:立法至上,但受限、受信托,且须分权

立法权是共同体的最高权力,但它不是任意的:必须依据公布的、固定的法律统治,不得夺取人民的财产,且立法与执行应由不同的人掌管。

为什么:理由在于权力的来路:政府的权力来自个人让渡,而个人对自己并无任意处置自己的权力,所以也不可能把这种权力交给别人,政府就不能比人民原本拥有的更专断。立法权是人民托付的信托,目的只是保护财产,所以不能越出这个目的。如果法律要靠人民自己的财产去执行,就需要他们的同意,所以未经同意不得征税。而立法者若同时掌握执行权,就可能为私利立法、再给自己豁免,所以二者要分开。

6. 背弃信托,人民有权收回权力:抵抗权

当政府违背了托付它的目的,权力就回到人民手里,人民可以更换立法者,必要时诉诸武力。

为什么:推理是对前面几条的自然延伸:政府既然是受托人,托付的条件被破坏,信托就失效。而没有一个高于双方的裁判者,所以最终的裁判者只能是人民自己,判定政府是否违背了托付,并决定如何应对。洛克还强调这并不会导致天天造反:人民习惯于旧制度,长期忍耐,只有一连串的滥用、一贯的方向才会让他们起来,所以这个权利反过来会让统治者克制。反过来,不给人民这个权利,统治者就可以无所顾忌地侵害,人民等于被绑住手脚。

反对意见

财产论为资本主义积累和阶级差别辩护(麦克弗森)

麦克弗森在《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中认为,洛克表面谈劳动与限度,实际上通过货币的“默示同意”把无限积累合法化,并默认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洛克的“人”其实是有产者,无产者不算完全公民。后来的学者如邓恩、塔利反驳说,这是把后来的资本主义读回了洛克,但他的论点至今影响很大。

劳动“混合”论证站不住(诺齐克)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问:把一罐番茄汁倒进大海,我是拥有了海,还是白白失去了番茄汁?他还追问,为什么“混入劳动”会让我获得东西,而不是丢掉自己的劳动。他同时接受“洛克式但书”(占有不应使他人处境变坏),但认为这个条件的解读并不明确。

同意只是虚构,“默示同意”太宽泛(休谟)

休谟在《论原始契约》中指出:历史上绝大多数政府起于征服或篡夺,没有谁真的订立过契约;说一个人因为留在国内、享用道路就“默示同意”,就像说一个在睡梦中被抬上船的水手,因为没有跳海就同意了船长的统治。休谟主张政府的基础是效用与习惯,而不是同意。

契约论遗漏了性别从属(佩特曼)

佩特曼在《性契约》中认为,洛克把父权与政治权力分开,却把夫妻关系留在“自然的”私人领域,不放进契约里;于是政治社会的自由平等其实是男性之间的事,女性的从属被默认保留,契约论本身就以隐含的父权为前提。

没有强大的主权者,就无法避免战争(霍布斯)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自然状态下没有共同权力,必然陷入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人们只有把权利全部交给一个不受约束的主权者,才能换来和平。洛克的回应是:这等于让人们为躲避狐狸和鼬鼠的伤害,而甘愿被狮子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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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