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986 · 罗纳德·德沃金

《法律帝国》

法律书单第 12 名

一句话结论

法律不仅包括明文规定,也包括能够最好地解释和证成制度历史的原则;法官必须据此说明,国家凭什么这样对待一个人。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作为法律学科的进阶读物,它能把法律解释、个人权利和国家强制的正当性连在一起;只读“连环小说”的比喻,会漏掉支撑整套理论的政治论证。

  • 第1章先读懂案件中的分歧:双方究竟是在争事实、争法律依据,还是争法律应当怎样修改。
  • 第2—3章和第6—7章值得精读:前者解释什么是解释,后者说明为什么法律需要整体性,以及它怎样约束裁判。
  • 第4—5章不能完全跳过。惯例主义和实用主义是作者认真比较的竞争方案,理解它们才能看清整体性多提出了什么要求。
  • 第8—10章分别讨论普通法、制定法和宪法,至少各读透一个案例;第11章用来回看全书。首次阅读可以略过部分注释中的旁支争论。

核心观点

1. 法律分歧可能发生在依据本身

法官有时同意法律文本和案件事实,却不同意哪些理由能够决定法律是什么。德沃金把这种争论称为关于法律根据的理论分歧。

为什么:如果法律完全由大家共同接受的事实标准确定,那么争论似乎只能是事实没查清,或者现有法律留下空白。但在一些疑难案中,双方都声称自己的答案已经得到法律支持,而不只是建议修改法律。德沃金认为,法律理论应认真解释这种争论,不能预先把它改写成法官在暗中立法。这使他转向解释性理论:参与者可以共享一项实践,却对怎样理解它的理由发生深刻分歧。

2. 建设性解释同时要求吻合与证成

解释法律,要让解释既能说明既有材料,又能把这套实践呈现为值得维持的实践。作者把这种方法称为建设性解释。

为什么:已有规则不会自己说明哪些特征重要、应当怎样延伸到新情况,所以解释者必须提出实践的目的或价值。但目的不能任意添加,否则解释就变成重新发明一套制度,因此必须接受既有材料的约束。在足够吻合的候选解释之间,还要比较哪一种提供了更好的价值理由。吻合程度及其重要性也需要判断,这套方法不是先机械查事实、再随意加入道德的公式。

3. 惯例与未来效果都不足以单独解释法律权利

作者反对把法律权利完全限于既定惯例能够确认的内容,也反对把权利完全当作实现较好未来的工具。整体性要解释的是:过去的制度承诺为什么能给今天的人以权利。

为什么:他所讨论的惯例主义把既有政治决定经由惯例明确确立的内容视为法律,超出部分则留给新的选择。这样一来,它难以说明法官为何在惯例没有确定答案时,仍然争论当事人已经拥有什么权利。法律实用主义可以尊重先例和预期,但理由是这样做有助于未来的整体结果。德沃金认为这仍然不够,因为当事人的法律权利有时恰恰要求法院拒绝一个看起来对社会总体更有利的结果。

4. 整体性要求国家用一致的原则对待成员

整体性要求国家的立法和裁判能够由一套彼此协调的原则说明。它关注的是原则上的一致,而不只是规则表面整齐或判决结果重复。

为什么:国家以强制力分配权利和负担,就需要向承受这些安排的人说明理由。如果国家用某项原则支持一部分人的待遇,却在没有相关理由时拒绝把它用于其他人,就难以把所有成员作为平等者对待。整体性因此要求把不同政治决定理解为同一共同体应当负责的承诺。德沃金进一步认为,具有相互关怀和平等责任的原则共同体,能够产生并非来自实际同意的成员义务,为政治正当性提供基础。

5. 疑难案裁判是受历史约束的原则推理

法官应从能够最好地吻合并证成制度历史的原则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连环小说和理想法官赫拉克勒斯,是作者说明这种任务的两个模型。

为什么:先例的重要性不只在于曾经出现过某个结果,还在于能够说明该结果的原则也可能适用于新案件。因此,法官必须比较不同解释怎样处理相关案例、制度结构和可能的例外。在普通法疑难案中,不能仅凭某个集体目标比较有利,就取代对当事人权利的论证。整体性也不要求重复每个历史错误,但把某项决定视为错误,需要放在整体解释中说明,不能只因它妨碍当前偏好的结论。

6. 制定法和宪法也需要解释性判断

尊重立法不等于追查某个统一的立法者心理,忠于宪法原则也不等于冻结制定者预期的全部具体结果。解释必须兼顾文本、制度权威和使其成立的政治理由。

为什么:立法由许多人共同完成,他们可能赞成同一文本却抱有不同动机,因此不能直接把法律等同于某个个人的意愿。如何使用立法史、怎样理解法律目的,本身就需要一套关于民主立法的解释。宪法中的平等之类抽象要求,则必须通过判断其原则含义来适用于新争议。这样的判断仍受文本和制度历史约束,不能仅以解释者认为结果更好为由改写法律。

反对意见

实证主义不必排除原则与道德标准(哈特)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二版后记中反驳德沃金对他的刻画:他的理论不是从“法律”一词的共同语义推导出来的,也不要求法律效力标准永远只看制定来源。承认规则可以把正义或实质道德标准纳入效力条件。他同时坚持,在法律确实不能确定答案的地方,法官可能进行受约束的创法;承认这种情况,不等于把全部裁判都说成任意选择。

权威要能在不重做道德争论的情况下被识别(拉兹)

拉兹在《权威、法律与道德》中认为,法律若要作为权威帮助人们行动,其指令就必须能通过社会来源识别,而不必重新解决它本来要处理的道德问题。若识别法律总要先寻找最佳道德解释,法律作为中介和指引的功能就受到挑战。这篇论文发表于本书之前,批评的是德沃金此前的相关理论;《法律帝国》也讨论并反驳了这个权威论证。

拒绝某些折中,未必能证明整体性的独立价值(马默)

安德烈·马默在《法律帝国中的整体性》中追问:为什么原则上的不一致一定比有限地实现正义更糟?他用抽签征兵等例子说明,在无法阻止全部伤害时,让一部分人免受伤害并不必然是不连贯的选择。因此,对棋盘式法律的反感,未必足以证明整体性具有作者所说的独立政治价值,更不足以直接完成从整体性到政治正当性的推导。

重视权利不自动证明应由法院决定(沃尔德伦)

杰里米·沃尔德伦在《法律与分歧》中指出,公民认真对待权利,仍会对权利的内容产生合理分歧,法官也有同样的分歧。因此,把争议交给法院,并没有消除政治选择,只是改变了谁拥有决定权。他强调立法和公民平等参与的价值;这个挑战主要针对德沃金赋予司法解释的政治地位,并不直接否定建设性解释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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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