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956 · 卡尔·恩吉施(Karl Engisch)

《法律思维导论》

法律书单第 50 名

一句话结论

法律判断需要逻辑,但更需要说明:适用的规则怎样解释、案件事实怎样证明,以及评价和补充法律的权力到哪里为止。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它把从法条到判决之间容易被省略的工作逐层拆开,适合已经读过一些法律著作、想弄清法律判断如何成立的读者。

  • 先读第一章,再细读第二、三章,分清法律规范、事实认定和涵摄;涵摄就是判断案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条件。
  • 第四、五章连起来读:前者讨论怎样解释,后者追问解释究竟应当寻找立法者的意思,还是制定法自身的意义。
  • 第六、七章是重点,必须分清概念需要解释、法律授权裁量和法律存在漏洞这三种情况。
  • 第八章不要跳过,它说明方法论为什么最终会碰到法律根据和正义问题。初读可以略过密集的文献注释,但建议配合小案例练习,把每一步的根据写出来。

核心观点

1. 先重建完整规范,才能知道法律要求什么

一个法条不一定就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范。理解法律,要找出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影响它们的定义、例外和关联规定。

为什么:法律首先是在规定人们应当怎样行动,而不只是描述世界上发生了什么。立法为了简洁,常把一个判断所需的条件分散在不同条文里。孤立阅读其中一句,就可能漏掉例外,或者把辅助规定当成足以独立适用的规则。因此,法律推理开始以前,必须先把有关条文组织成能够适用的规范。

2. 涵摄依赖解释和证明,三段论不能自行准备前提

把规则、事实和结论写成三段论,可以检查推理是否连贯,却不能自动解决规则是什么意思、事实是否成立。

为什么:案件中的生活事实不会天然带着法律标签,必须判断哪些细节对应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过去发生了什么,需要通过证据和经验判断来认定。规则含义不清时,还必须先把抽象条件具体化,才能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它。因而,推论有效只说明结论跟得上前提,不能替代对前提本身的论证。

3. 解释既要比较理由,也要交代解释目标

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文字、体系、历史和目的;还要追问,解释是在恢复历史立法者的意思,还是确定制定法具有的规范意义。

为什么:文字可能允许多种理解,单凭字面未必能决定案件。其他条文、立法背景和规范目的能够缩小解释范围,却也可能指向不同方向。更深一层的问题是:历史意图与法律在后来情境中的意义可能分离,对解释目标的不同理解会改变这些理由的分量。所以,列出解释方法还不够,必须说明为什么这些理由支持所选择的理解。

4. 开放的法律用语要求评价,但不同开放方式不能混同

不确定概念、规范性概念、裁量和一般条款,使法律适用包含评价和选择。它们各有特点,不能统称为法官可以自由决定。

为什么:立法无法提前列尽生活中的所有情形,因此会采用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表达。不确定概念的问题是边界不够清楚,规范性概念则需要借助评价才能适用,两者可能重叠但并不相同。裁量涉及法律容许的决定空间,一般条款则以较概括的标准覆盖大量情形。只有分清开放性来自哪里,才能说明适用者应当作什么判断,以及受到什么约束。

5. 填补漏洞需要证明缺失,类推需要证明相关相似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一定就是需要填补的漏洞。补充或修正法律,要说明缺失何在,并提出符合规范目的和法律体系的根据。

为什么:法律的沉默可能是遗漏,也可能是有意不给某种行为配置法律后果。若把所有沉默都视为漏洞,适用者就会把自己的立法偏好冒充为法律要求。即使确认可以补充法律,类推也不能仅凭两个案件表面相像成立,而要说明它们在规范所重视的理由上相同。因此,漏洞认定和填补方案都包含实质评价,不能靠一个推理名称免除说明责任。

6. 方法追求可辩护的判断,也必须承认自身边界

法律方法旨在形成正确或至少有充分根据的判断,并不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得出唯一答案。对法律根据和界限的追问,最终会进入法哲学。

为什么:解释理由可能发生冲突,评价标准也未必完全一致,形式逻辑无法独自排定它们的先后。承认这些困难,并不意味着所有答案同样好,因为结论仍须接受文本、体系和论证的检验。不过,当问题变成为什么应当服从某种法律、制定法的约束是否有界限时,具体适用技术已经不足以回答。方法论因此需要反思自身依赖的法律观,而不能把最后的价值前提藏在技术术语里。

反对意见

以制定法适用为中心,反思范围仍然偏窄(约阿希姆·莱格)

莱格在《Kritik der juristischen Vernunft. Zugleich eine Neue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中直接评价本书,认为它今天读来略显艰涩,主要沿着规范适用、解释和法律续造展开。他以更关注思维活动本身的著作为对照。这个批评针对的是本书组织问题的框架,并没有证明其具体方法分析无效。

法律职业未必拥有统一而独特的思维(苏力)

苏力在《法律人思维?》中指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的制度角色不同,经验知识和社会后果也影响判断,不能轻易归纳出一种统一而独特的法律人思维。这不是专门反驳恩吉施,却提醒读者:一本关于法律判断方法的书,不能被当成对所有法律职业实际思考方式的完整描述。

认识法律的工作,不能独自完成最后的选择(汉斯·凯尔森)

凯尔森在《Reine Rechtslehre(纯粹法学),第一版》中认为,解释能够确定规范允许的选择范围,但不能仅靠认识实定法选出唯一正确决定,最终选择还包含意志和法律政策。它可以用来追问恩吉施:所谓有根据的判断,究竟能约束选择到什么程度?这是理论对照而非针对本书的批评,而且恩吉施同样没有保证唯一答案,不能把两人简单写成相反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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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