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949 · 爱德华·H·列维(Edward H. Levi)

《法律推理导论》

法律书单第 46 名

一句话结论

法律不只是把既定规则套进案件:法官在比较案件的过程中,也不断重划规则的边界,使法律能够延续并适应变化。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它篇幅不长,却能改变你阅读判决的方式:不仅看法院引用了什么规则,还看法院为什么把这些案件归为同一类。

  • 先细读第一章,抓住“比较案件也会改变规则”这一主线,再进入具体案例。
  • 判例法、制定法解释和宪法解释三部分都值得读,它们的对照是全书的关键,不能只读开头的类比理论。
  • 第一遍可以略过密集的引注,但不要跳过案件之间的承接;每读一个案件,记下法院把什么相似点视为重要。
  • 读完后再问:作者是在描述法院实际怎样做,还是在主张法院应该怎样做?这两层在书中经常相连。

核心观点

1. 规则在比较案件时形成,也在适用时改变

列维认为,法律推理的基本方式是从案件到案件:辨认相似性,提出能够解释前案的规则,再把规则用于新案。规则并不总是在比较开始之前就已经确定。

为什么:两个案件总有相似处,也总有差异,关键是哪些事实应当影响法律后果。前案的判决理由不能预先列尽未来所有重要差异。后来的法官选择哪些事实值得重视,也就在选择前案应当被概括到什么程度。因此,适用先例既受到过去案件的约束,又可能改变规则的适用范围。

2. 概念的模糊性让法律能够承接社会变化

法律用语不能一次性规定所有未来情形;在列维看来,这种不确定性也给不同意见留下了共存和调整的空间。

为什么:人们可能同意采用一个一般概念,却不同意它在每个具体情境中的含义。如果必须先解决全部分歧才能制定规则,许多共同决定就无法作出。保留一定开放性,可以先形成共同规则,再通过具体争议逐步确定边界。当社会需要和观念改变时,新案件也能把这些变化带入解释过程。

3. 法律概念会经历形成、稳定和瓦解

法律概念是整理案件的工具,也会反过来限制人们看待案件的方式。随着案例累积,原先有用的分类可能失去解释力。

为什么:法院起初通过比较案件,寻找一个能够表达共同点的名称。名称被接受后,会使某些案件看起来理应归入其中,另一些则被排除。可是,新案件可能不断突破原有边界,使分类越来越依赖勉强的区分。当这些区分不再可信,法院就可能重组案件,用新的概念表达责任范围。

4. 竞争性的类比让当事人参与规则形成

列维认为,法律程序的价值之一,是让双方提出不同的先例和分类方式,使规则在争论中形成。

为什么:类比没有一套预先固定的标准,可以自动决定所有相似点的重要性。因此,程序需要保证竞争性的比较能够进入法院,让关键差异得到表达。当事人借助律师提出的论证,也把社会中的观念带入法律。公平由此部分来自参与和回应,而不只是来自法官个人是否毫无偏见。

5. 制定法解释需要稳定方向,以保留立法责任

制定法也需要通过案例解释,但列维主张:法院一旦确立了较明确的解释方向,后续法院应当比处理普通判例时更受这一方向约束。

为什么:立法机关已经选定了文字,法院解释的是这一立法决定,而不是自由创造全部分类。如果法院总能重新声称自己发现了真正的立法意图,就可以不断改变政策方向。这样会减轻立法机关修改法律的压力,也使公众难以判断谁应为政策负责。维持解释方向,能把重大调整更明确地交回立法过程;这不意味着列维否认最初解释可能出错。

6. 成文宪法反而可能给法院更大的解释空间

在列维对美国制度的分析中,宪法解释比制定法解释更容易摆脱既有解释,因为法院可以重新诉诸宪法文本本身。

为什么:宪法的一般条款容纳了社会中相互冲突的理想,不能由一次判决永久穷尽。法院建立的具体分类只是理解这些条款的中介,不能取代文本本身。当旧分类不再合适时,法院可以返回更一般的宪法概念,重新安排先例之间的关系。因此,文字保持不变,并不意味着解释必然固定;不过,改变仍然需要通过法律论证表达。

反对意见

相似性仍然需要原则、政策和公平来说明(John H. Farrar)

Farrar在《Reasoning by Analogy in the Law》中指出,列维容易把法源、推理方法、裁判过程和法律发展混在一起。更关键的是,仅说法院比较案件,还不能解释为什么某些相似点具有法律意义;这需要诉诸原则、政策和公平判断。这一批评要求列维进一步说明类比的正当化依据,并非否认类比确实存在。

不能只按演绎和归纳的标准判定类比有缺陷(Lloyd L. Weinreb)

Weinreb在《Legal Reason: The Use of Analogy in Legal Argument》的首版序言中直接追问:既然列维肯定类比在法律中的作用,为什么又把它描述为逻辑上不完善?Weinreb认为,类比有自身的合理性,不应因为它不能提供演绎式的必然结论,就被视为次等推理。

制定法解释受到更多拘束,并非逻辑上的必然(Arno C. Becht)

Becht在1950年的书评中总体赞赏本书,但质疑制定法解释与宪法解释的自由度差异是否具有必然性。他认为,列维准确描述了当时的制度实践,却没有证明法院解释制定法时天生就不能拥有类似的调整空间。这把争论从推理形式转向了制度安排是否可以改变。

类比未必是一种能够独立支持结论的法律推理(Larry Alexander、Emily Sherwin)

Alexander与Sherwin在《Demystifying Legal Reasoning》中反对把法律推理看成独特的推理形式。他们认为,裁判最终依靠一般的道德判断、经验判断,以及对权威规则的演绎适用;比较先例可以帮助思考,却不能单独证明结论。这是与列维的方法论对照,不应当作对他每一项历史分析的逐条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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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