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979 · 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

《法律的权威》

法律书单第 17 名

一句话结论

法律总以有资格要求我们服从的面目出现,但它是不是法律、是否值得服从、是否符合正义,是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尤其适合已经接触过基础法理学的读者:它把法律的来源、权威、法治和守法义务连接起来,也说明这些问题为什么不能混为一谈。

  • 这是论文集。先读第1—4章,抓住权威、排他性理由、法源与法律漏洞;再读第11—15章,看这些分析怎样影响我们对守法和抗议的判断。
  • 第5—8章关于法律体系、制度和法律效力较抽象,可以第二轮细读;第7章与凯尔森基本规范理论的争论可以暂缓,但准备全书考试时应补上它所处理的问题。
  • 第9—10章值得认真读:法律能发挥哪些社会功能,与法律实际上是否实现了好目标,需要区分;法院运用价值判断,也不意味着每一种价值判断都是对既有法律的发现。
  • 阅读以1979年初版的15章为范围。拉兹后来在《自由的道德性》中系统发展的权威理论,可作为延伸阅读,不宜直接当作本书已经完整提出的理论。

核心观点

1. 法律声称拥有权威,不等于它确实拥有权威

法律要求我们把它的规定当成行动理由,而不只是把惩罚当成需要躲避的风险。这种权威主张可能成立,也可能失败。

为什么:威胁只能说明不服从可能付出代价,不能说明发令者有资格要求服从。权威的特殊之处,是其指令声称既提供采取行动的理由,也要求我们不再依据某些相反理由行动。拉兹把后一层称为排他性理由;它涉及哪些理由可以作为行动依据,而不只是给某个理由增加分量。因此,理解法律怎样提出要求,与证明这些要求在道德上正当,是两项不同的工作。

2. 识别既有法律,要看社会来源

拉兹主张,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应当能够依据社会来源来确定,无须先解决它在道德上是否正确。这是他所捍卫的法源命题。

为什么:立法、判决和习惯属于社会实践,我们可以查明它们发生了什么、在制度中具有什么地位。人们因此能够共同承认某项法律存在,同时对它是否正义持相反意见。如果把道德上最好的答案直接算作现行法,就会抹去认识既有法律与主张改变法律之间的区别。法律的制度性质也很重要:识别法律,涉及法院等机构依据哪些规范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而不只是搜集写成文字的命令。

3. 法院必须裁判,不意味着既有法律已有唯一答案

法律可能因语言模糊、规范冲突等原因不能确定结果;在这些地方,法院需要行使受到约束的裁量,并可能发展或创造法律。

为什么:法源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并不保证每一种争议都有确定答案。法院承担解决争议的职责,也不能使原本不确定的法律自动变得确定。当既有法律理由不能决定结果时,法官需要考虑道德、政策等进一步理由。这样做可能是履行司法职责,却不能因此把新作出的选择都描述成对原有答案的发现。这里也要小心:法律没有禁止某种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法院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禁止它。

4. 法治使法律能够指导行动,却不保证法律正义

法治要求法律能够被了解、被遵循,并通过可靠的制度实施;它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德性,但不能代替对法律目标的道德评价。

为什么:人要依据法律安排生活,就必须能够提前知道规则,并相信规则不会随意变化。因此,公开、清楚、通常面向未来和相对稳定的法律,能够减少法律本身制造的不确定性。独立司法、公平听审和可接近的法院,则帮助确保实际执行不会破坏规则提供的指引。这些条件有助于尊重人的规划能力,但清楚而稳定的规则也可能服务于压迫性的目标。法治因此值得维护,却不能单独证明一个制度总体上值得赞成。

5. 不存在仅因它是法律就普遍成立的守法义务

即使法律体系大体公正,也不能直接推出人人对每项法律都有一般性的道德服从义务。具体守法理由以及对法律的尊重,仍然可能十分重要。

为什么:许多法律要求的行为,本来就有独立的道德根据;这只能证明应当做这些事,不能证明法律身份本身总能增加一个服从义务。法律还可能通过协调合作、建立合理预期等方式改变我们的处境,从而产生新的行动理由,但这些理由依赖具体条件。害怕受罚能够解释守法,却不能单凭自身建立道德义务。第13章进一步说明,人也可以因认同自己的社会而尊重法律,这种态度可能提供守法理由,但不能据此要求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认同。

6. 违法抗议是否正当,与是否享有不服从权,是两回事

拉兹否认自由国家中一般性的公民不服从权,却承认某些具体不服从行为可能正当;他也为特定范围内的良心拒绝辩护。

为什么:证明一次抗议追求正当目标,并不足以证明存在一种保护这类行动、甚至容许行动者判断错误的权利。拉兹认为,在政治参与权已经得到充分法律保障的自由国家,不能再仅凭同一参与权推出普遍的违法抗议权。如果国家压制应有的政治参与,受压制者则可能有权越过这些限制。良心拒绝还涉及另一种考虑:强迫人违背深刻的道德信念,可能严重损害其人格完整性。但这支持的是有范围和限度的保护,不能把任何真诚信念都变成违法免责的通行证。

反对意见

法律原则可能需要通过道德解释来识别(罗纳德·德沃金)

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主张,确定法律权利,需要对制度历史作出既符合既有材料、又能提供最佳道德说明的解释。疑难案件中的原则不一定是法官填补漏洞时加入的外部标准,也可能是既有法律的组成部分。这直接挑战拉兹把法源识别与道德论证分开的做法,但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忽略立法和判例。

依法治理本身包含内在道德(朗·富勒)

富勒在早于本书的《法律的道德性》中主张,公开、清楚、能够遵守、执行与公布规则相一致等要求,构成法律的内在道德。其理由是,用规则治理人,已经涉及把人当成能够理解规则并负责行动的主体。拉兹也承认法治有道德价值;真正的分歧在于,这些要求是否足以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建立必然联系。

支持正义制度可以构成一般性的义务根据(约翰·罗尔斯)

罗尔斯在《正义论》第19、51—53节提出,人有支持并遵守适用于自己的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这不以个人承诺或自愿接受利益为前提。制度要稳定运行,就需要成员承担自己的那一份,有时也需要在一定限度内服从不完全正义的法律。这提供了与拉兹不同的守法根据;它不是无条件要求服从任何现存国家,也不是罗尔斯对1979年本书的事后回应。

民主参与也应保护受到约束的不服从(戴维·莱夫科维茨)

莱夫科维茨在《论公民不服从的道德权利》中直接反对拉兹:民主程序必须及时作出决定,却不应因此结束少数人的持续争论。政治参与权可以同时包含依法参与决策,以及在适当限制下通过公开不服从继续挑战决定。他还区分维持秩序所需的干预、施加代价与表达谴责的惩罚,说明承认这种权利不等于让抗议者免于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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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