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973 · 理查德·A.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

经济学书单第 69 名 · 法律书单第 20 名

一句话结论

把法律规则看成改变行为的激励:它们怎样影响交易、预防和违法的成本,又是否让社会付出了更少的总代价。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通读完整本,尤其适合已经读过一些部门法的读者:它能把分散的法律知识连起来,但需要同时检验它的行为假设和效率标准。

  • 先读导论,再读第一编“普通法”中财产、合同、侵权和犯罪的相关章节,掌握机会成本、交易成本和事前激励。
  • 接着读第六编“法律程序”,看实体规则如何通过诉讼、证据和和解真正发挥作用。
  • 第二编“市场的公共规制”和第三编“企业组织”要抓住比较方法:市场、企业和政府各有什么成本,不能只记作者赞成或反对哪项政策。
  • 第四编“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和第五编“宪法与联邦制”也应读完;它们最能暴露效率分析与平等、权利、政治选择之间的张力。
  • 初读可略读过时的美国具体制度细节和密集的判例引注。配合练习:每遇到一条规则,都写出谁改变了行为、成本转给了谁,以及结论依赖什么条件。

核心观点

1. 法律规则会改变行为,效率分析要看事前激励

法律不仅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也改变人们下一次会怎样行动。波斯纳用经济效率贯穿不同部门法,并提出许多普通法规则可以理解为促进效率的安排。

为什么:赔偿、处罚和权利保护会改变行动的预期收益与代价,人们因此调整交易、预防和违法行为。判断成本时,还要计算资源放弃的其他用途,也就是机会成本。书中的价值主要以支付意愿衡量,而支付意愿受到收入和财富分配影响。因此,解释一条规则是否提高效率,与证明它是否公正,是两个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

2. 产权、合同和企业组织共同降低合作成本

产权界定谁可以使用和转让资源,合同让跨时间的合作更可靠,企业则把部分市场交易改为内部协调。这些制度的经济作用,要放在交易成本中理解。

为什么:较稳定的产权使人更可能保留投资和维护资源的收益,从而减少浪费。权利明确、交易成本足够低时,互利交换能让资源转向出价更高的用途;谈判困难时,初始权利安排就更重要。合同执行减少一方先投入之后被另一方利用的风险。按履约利益赔偿,可以让违约者承担对方失去的利益,同时在充分赔偿及计入其他成本后,为节省资源的违约留下空间。企业内部协调也可能节省反复签约的成本,但会产生管理和监督成本。

3. 侵权责任应促使人采取合算的预防措施

侵权法的重要经济功能,是让可能造成事故的人考虑自己给别人带来的损失。目标是降低预防成本与预期事故损失之和。

为什么:如果行为人不用承担他人的事故损失,他选择的预防水平可能偏低。责任规则把部分外部损失变成行为人自己的预期成本,使采取预防措施更有吸引力。但预防本身也消耗资源,要求无限安全可能比保留少量风险更昂贵。因此,过失标准可以理解为要求行为人采取成本低于其所避免的预期损失的措施,而不是要求事故绝不发生。

4. 刑罚通过预期制裁威慑犯罪,并保护正常交易

犯罪控制同样可以分析为对行为成本的调整。对于盗窃等行为,刑法还承担着阻止人们绕过自愿交易的作用。

为什么:潜在违法者面对的是被发现、被定罪的可能性与制裁共同形成的预期代价,而不只是法条上的最高刑。单纯赔偿可能不足以威慑,因为违法未必被查获,行为人也可能无力赔偿。允许盗窃替代购买,会增加防盗、追查以及事后判断资源价值的成本。不过,执法和监禁也消耗资源,因此经济分析要求比较减少犯罪的收益与增加执法、处罚的代价。

5. 监管和再分配要追踪实际效果与最终负担

市场失灵能够构成干预理由,但不能直接证明某项监管有效。税收、福利和联邦制安排,也要检查它们怎样改变供给、需求以及成本承担者。

为什么:垄断限制产量,会使一部分本来值得发生的交易消失,这是市场可能低效的机制。政府纠正问题时,同样存在信息不足、执行成本和利益集团影响,必须与现实中的市场比较。法律指定谁缴税、谁承担义务,并不能决定最后由谁承担经济负担,因为价格、工资和供给会调整。州把成本转给外州居民的做法,也可能损害更大范围的资源配置。因此,政策评价需要追踪行为变化和外溢影响,而不能停在政策名称或立法目的上。

6. 司法程序要权衡运行成本与错误裁判的损失

诉讼、证据、和解和集体诉讼都可以用经济方法分析。更精细的程序可能减少错误,也可能让维权变得过于昂贵。

为什么:审判消耗当事人、律师和法院的时间,错误裁判又会损害权利并扭曲未来激励。增加调查和审理投入,只有在它减少的错误损失值得这些投入时才合算。当事人对胜诉机会和赔偿额的判断,会与诉讼费用一起影响是否和解。单个受害者损失很小时,即使总体危害很大,也可能无人愿意承担起诉成本;集合请求可以分摊费用并改善威慑。

反对意见

财富增加本身不能证明社会变好(罗纳德·德沃金)

德沃金在《Is Wealth a Value?》中质疑:以支付意愿计算的财富增加,为什么具有独立的道德价值?出价受到支付能力影响,把东西交给出价更高的人,并不自动意味着幸福增加或权利得到尊重。他的批评主要针对波斯纳后来更明确的财富最大化主张,不能全部倒推为初版的原话。[论文全文](https://blogs.law.harvard.edu/hltf/files/2010/10/Dworkin.pdf)

交易成本和再分配成本会改变答案(A.米切尔·波林斯基)

波林斯基在针对本书的评论中指出,考虑真实交易成本后,市场式方案未必最有效率;而通过税收等方式重新分配收入也有成本,不能总把效率与公平分开处理。这是对分析条件的内部批评,并非拒绝经济分析。

不能用定义代替行为证据(阿瑟·艾伦·莱夫)

莱夫在《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Some Realism About Nominalism》中批评,如果先把人的行为理解为追求自身目标,再从实际选择反推目标,就容易让任何观察结果都符合模型。他要求经济解释接受独立经验材料的检验,也质疑能否仅凭经济概念推出法律应追求的价值。

偏好司法与市场,仍需说明如何处理公平(唐纳德·赫尔曼)

赫尔曼在初版书评中指出,即使法院比立法机关更少直接处理再分配,也不能因此认定法院更值得依赖。如果贫困、歧视和分配问题需要集体决策,回避这些问题不能算制度优势;效率评价还需要放回政治与社会价值的讨论中。[书评全文](https://journals.library.wustl.edu/lawreview/article/5727/galley/22560/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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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