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964 · 朗·L. 富勒(Lon L. Fuller)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书单第 9 名

一句话结论

富勒认为,用法律治理就意味着向人提供可以理解、遵循和信赖的规则,而这种治理方式本身包含道德要求。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它篇幅不长,却能帮助你分清三个经常混在一起的问题:什么算法律、怎样才算依法治理,以及法律是否正义。

  • 第一章的两种道德必须读懂:它解释了为什么法律既有不能突破的底线,也有需要不断改进的品质。
  • 第二章最值得细读。不要只背八项原则,要逐项理解:缺少这一项,人为什么就无法依据法律安排生活?
  • 第三、四章连接全书论证:前者解释法律是什么,后者追问法治与正义究竟有什么关系。
  • 1964年初版有四章;1969年修订版新增第五章“回应批评者”。读修订版时也值得读完这一章,细节性的引文和论战枝节可以略读。

核心观点

1. 道德既有必须守住的底线,也有追求卓越的要求

富勒区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前者规定共同生活的基本要求,后者指向更好的生活与更出色的实践。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属于追求卓越的领域,但也存在使法律成为可能的最低要求。

为什么:有些行为破坏了合作必需的条件,因此可以明确责备行为人违反义务。另一些不足只是没有把事情做到更好,不能一概当作违反底线。如果把所有理想都变成强制义务,就会抹去判断、探索和改进的空间。反过来,只要求不触底线,也解释不了为什么法律还应当更清楚、更稳定、更可靠。

2. 法律是一项用规则引导行为的事业

理解法律,需要看人们如何持续建立和维护规则治理,而不能只看命令是否出自有权者。法律的存在和品质,都与这项事业实现得怎么样有关。

为什么:法律通过人的理解和选择发挥作用:人先知道规则,再据此行动。因此,发布命令只是开头,立法、解释和实施还必须共同维持规则的引导能力。如果权力的实际运作让规则失去意义,形式上的授权不能补回这种损失。这也解释了富勒为什么强调法律需要持续投入判断、能力和责任心,而不是一经颁布就自动成立。

3. 八项法治原则让人能够依据法律行动

规则治理需要一般性、公布、原则上面向未来、清晰、不相互矛盾、能够遵守、相对稳定,以及官方行动与公布规则一致。富勒把这些要求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

为什么:一般规则使人能够从个别决定中看出可以遵循的标准,公布与清晰则使标准能够被人知道。面向未来、没有矛盾且能够做到,才给人选择守法的实际机会。相对稳定使长期安排成为可能,实施与规则一致则让这些安排不会在执法时落空。某一方向上的彻底失败会摧毁规则治理,但普通缺陷不能一概等同于整个体系不再是法律。各项要求还需要协调,例如改善规则可能需要修改法律,因此稳定不等于永不改变。

4. 官民之间存在守规则的互惠关系

政府要求人遵守规则,也就承担了按这些规则对待人的责任。富勒认为,这种互惠既支撑守法义务,也体现了对人的自主判断能力的尊重。

为什么:人愿意依据法律行动,是因为政府让他能够预期这样做会受到怎样的对待。这不是双方实力相等的交易,而是规则治理自身包含的承诺。如果政府要求服从,却系统性地按另一套标准行动,人便失去了依规则行动的根据。当这种互惠关系被政府彻底破坏时,以这套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守法义务也失去支撑。让人能够理解规则并自行决定如何行动,还意味着把人当作负责任的行动者。

5. 法律的内在道德不能包办正义,却会约束法律的目标

八项原则不能直接回答所有实质道德问题,也不能保证一套法律完全正义。但富勒认为,认真维护法治会限制作恶的方式,并与尊重人的治理形成联系。

为什么:同样公开、清楚的规则,可以服务于不同政策,因此不能从程序要求直接推出完整的正义方案。不过,要求统治者公开说明标准、保持一致并兑现规则,会增加任意操纵的困难。某些政策一旦依赖含混分类、选择性实施或无法兑现的禁令,就会与法律的内在要求发生冲突。富勒还认为,既然依法治理承认人的理解和负责能力,这种尊重就有理由影响法律的实质目标。这是一项关于关联和约束的论证,并非“程序合格,内容必然正义”的保证。

反对意见

有效治理的技术,为什么就叫道德?(H. L. A. 哈特)

哈特在1965年对本书的书评中指出,富勒首先证明的是实现某种目的所需的条件。投毒也有使行动成功的技术要求,但不能因此称之为道德。争点是:规则能够有效引导行为,为什么就足以使这些规则要求具有道德性质?

清晰程度有高低,不代表法律的存在也同样分等级(罗纳德·德沃金)

德沃金在《Philosophy, Morality, and Law》中反对富勒的一步推论:即使清晰、精确等品质可以逐步改善,也不能直接推出一项规则因此“更是法律”。使用“合理通知”这类开放标准,并不必然比更详细的规定少一点法律性质;应先解释概念门槛,再判断缺陷的意义。

法治是一种优点,可能同时增强坏法律的效力(约瑟夫·拉兹)

拉兹在《The Rule of Law and Its Virtue》中把法治与民主、人权及完整的正义区分开来:压迫性的制度也可能具有很高的可预期性。他用刀的锋利来说明,实现工具自身功能的优点,不会自动使其用途正当。不过,拉兹也承认法治有保护规划能力和尊严的价值,不能把他的立场简化成“法治毫无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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