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2008-03 · 雷蒙德·瓦克斯(Raymond Wacks)

《法律:牛津通识读本》

法律书单第 1 名

一句话结论

理解法律,要同时看规则从哪里来、如何分配权利义务、怎样被执行,以及它是否值得我们服从。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尤其适合作为法律学科的第一本书:它能把法律部门、法院、律师和道德争论连成一张入门地图,但不能替代具体国家的法律教材。

  • 先读第1章“法律的根源”和第2章“法律的分支”,建立法律传统、法律来源和主要部门之间的联系。
  • 接着读第4章“法院”和第5章“律师”,理解纸面上的规则怎样变成实际裁判和救济,再回读第3章“法律与道德”。
  • 第6章“法律的未来”应读,但要把其中的技术与全球化讨论放回2008年的背景;第一次阅读可以略过部分历史细节和职业称谓,不建议跳过整章。
  • 配合本卡练习,重点辨别法律效力与道德评价、合同与侵权、解释与裁量、拥有权利与获得救济,不必先背案例年份。

核心观点

1. 法律组织社会生活,法治还要求权力受到约束

法律既禁止伤害,也建立财产、交易和权利保护的制度。理解法律还要追问:掌权者是否同样受到规则约束。

为什么:共同规则让人能够预估行为后果,从而安排生活、交换财产和开展合作。争议交由制度处理,可以减少依靠私人报复或实力解决问题。规则如果随掌权者的意愿任意变化,这种可预期性就会被破坏。不同法律传统通过立法、判例和习惯等途径形成规则,因此理解法律还需要了解它的历史和来源。

2. 不同法律部门,用不同办法安排权利和责任

合同、侵权、财产和刑法处理的不是同一种问题;宪法、行政法等部门还处理公共权力的组织与限制。先识别问题类型,才能理解责任为什么成立、可以寻求什么救济。

为什么:合同法使某些承诺具有可执行性,让人能够依赖约定安排交易。侵权法处理违反法律义务造成的损害,责任不必建立在双方事先订约之上。财产法确定对资源的权利,刑法则以公共惩罚回应犯罪。因为这些制度的目的和后果不同,它们需要不同的责任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

3. 法律的效力与道德正当性,需要分别追问

规则受到法律制度承认,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正义的。作者以恶法和道德冲突引出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而不是把某一学派的答案当作常识。

为什么:法律能够保护人,也可能被用来实施压迫。把合法直接等同于正当,会让现行制度逃过道德批评。另一方面,人们的道德判断存在分歧,不能仅凭某个人的赞成或反对,就解决一条规则的法律地位问题。因此,规则是不是法律、是不是好法律、是否应当服从,是相互关联但不能混为一谈的问题。

4. 法院裁判需要解释和判断,不能只靠套用条文

法律不可能预先写明所有案件的答案,法官必须解释规则,并在疑难案件中处理相互竞争的原则。程序如何安排,也会影响裁判能否公平地形成。

为什么:一般规则面对具体事实时,可能出现含义不清、适用范围不明或没有直接规则的情况。法官因而需要说明哪些法律理由更有分量,而不是仅仅寻找一句可以照抄的条文。对司法判断的解释,又取决于我们怎样理解法律本身。举证责任、无罪推定等程序要求,则限制了国家或当事人能够怎样获得胜诉。

5. 权利要落地,必须让人能够获得法律帮助

纸面上拥有权利,与实际获得保护之间,隔着知识、费用和程序门槛。能够获得胜任的律师服务,是法律制度兑现承诺的重要条件。

为什么:普通人可能知道自己受到损害,却不知道如何把经历转化为法律请求。律师通过咨询、文书、谈判和代理,帮助当事人使用法律制度。如果专业帮助只有少数人负担得起,相同的纸面权利就可能产生悬殊的实际效果。因此,法律援助和职业监管关系到司法能否被普通人使用。

6. 技术与全球化改变问题,法律必须重新划定边界

法律面对的社会关系会变化,既有规则也需要调整。全球化、信息技术和监管扩张,使隐私、权利保护与公共目标之间的冲突更加突出。

为什么:跨境活动使行为、损害和执行机关可能分处不同国家,单一国家的规则难以独自处理全部问题。技术又改变了信息收集、传播和复制的能力,让旧有保护方式承受压力。法律因此需要重新界定权利、责任和合作机制。但扩大监管也可能侵入私人生活,所以适应变化还必须讨论权力应止于何处。

反对意见

法律自身也包含道德要求(朗·富勒)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反对把法律与道德彻底分开。他认为,规则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公开、清楚、能够遵守,而且官方行动应与公布的规则一致,才能通过规则引导人的行为;这些要求构成法律的内在道德。这针对本书第3章介绍的实证主义立场,并不等于反驳瓦克斯的全部论述。论点核对

没有明确规则,不等于法官只是在填补空白(罗纳德·德沃金)

德沃金在论文《规则模式》中认为,法律还包含具有约束力的原则;没有直接适用的规则,并不能推出法官已经走出了法律、只能另造规则。原则具有不同分量,法官需要论证它们如何支持裁判。这是对第4章涉及的司法裁量解释的一种具体挑战,而不是主张裁判可以机械完成。论点核对

有律师,也未必能消除诉讼中的结构性优势(马克·加兰特)

加兰特在《为什么“有产者”总占上风》中区分偶尔打官司的人和反复参与诉讼的组织。后者能够积累经验、分摊成本、选择案件,并为了长期有利的规则而制定策略。这说明,改善法律帮助虽有必要,却不足以消除司法中的资源差距;它对第5章的法律服务视角构成补充质疑。论文与书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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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