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934 · 汉斯·凯尔森

《纯粹法理论》

法律书单第 19 名

一句话结论

法律为什么有效,不能只用正义或强权解释;凯尔森试图通过规范之间的授权关系,说明法律如何构成一个体系。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1934 年初版篇幅较短,却把法律效力、权利、国家、司法解释和国际法串成了一套论证,适合已有法律基础的读者检验自己的基本概念。

  • 本导读依据1934年初版。1960年增订版的篇幅、章节顺序和部分论述都有变化,阅读前先核对版本。
  • 第一至三章建立方法和法律概念,第五章讨论基本规范与规范层级,第六章讨论解释,值得反复读。
  • 第四、七、八章可以连读,观察凯尔森怎样用同一套方法解释个人权利、私人合同和国家权力。
  • 第九章不要跳过:国际法既检验他的强制秩序理论,也暴露理论分析与政治选择之间的张力。编者附录和生平资料可以后读。

核心观点

1. 先分清法律是什么,再评价它是否正义

纯粹法理论研究实在法的结构与效力,把这项工作同道德评价、政治主张和社会因果解释区分开。“纯粹”首先是研究方法的要求。

为什么:同一个身体动作,可能是犯罪,也可能是依法执行职务,单看物理过程无法判断。法律规范赋予行为特定的法律意义,因此法学不能只记录事实或预测人们会怎样行动。另一方面,如果先把自己认可的正义标准放进法律定义,就容易把政治立场伪装成法律知识。区分法律效力与道德价值,才能既承认不正义规则可能有效,又保留批评它的空间。

2. 法律用规范把特定条件与强制后果连接起来

凯尔森把法律理解为一种规范性的强制秩序:在规定条件出现时,应当实施相应制裁。违法行为之所以在法律上违法,取决于它在这套规范中的位置。

为什么:道德和法律都能规定人应当怎样行动,所以仅有“应当”还不足以说明法律的特点。凯尔森把区别放在法律所组织的强制后果上,包括刑罚和民事强制执行。违法与制裁之间是规范上的归责关系,不是自然界的因果关系,因此犯罪发生后没有实际受罚,并不自动证明有关规范不存在。法律借助这种安排间接引导行为,而不必假定每条法律都表达了正确的道德判断。

3. 法律效力沿授权关系追溯,最终需要预设基本规范

法律体系通过规范创设规范:下位规范的效力来自上位规范的授权,追溯到最初宪法时,需要预设一个基本规范。整个秩序大体有效是必要条件,但实效与规范效力不是一回事。

为什么:一条规则成为法律,首先取决于它是否按这个体系认可的方式产生,而不是其内容能否从某项道德原则推导出来。判决、法律和宪法之间因此形成规范创设的层级关系。但追问最初宪法为什么有效,不能永远诉诸另一条已经制定的法律,于是需要预设赋予它规范意义的基本规范。这个预设属于法律认识的前提,并不是宪法中的某一条文字。它又受到现实约束:如果整个秩序已失去大体实效,就不能继续按原来的基本规范解释现实,但这不意味着每条规范都必须实际得到执行才有效。

4. 权利、法律人格和国家都从法律秩序中解释

个人权利与法律人格不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独立法律实体;在法律认识中,它们可以用规范关系说明。国家同样是特定法律秩序的人格化。

为什么:要说明一项法律权利,就要说明谁负有什么义务,以及权利人能够启动什么程序或参与何种规范创设。法律人格则把一组权利义务统一归属于一个主体,不需要另设一个神秘的法律实体。国家的机关资格、权限和行为归属也依靠法律规范才能确定,因此在法律分析中,不必把国家设想成站在法律之外的另一个主体。公法与私法也都包含法律授权下的规范创设,不能简单分成一边只有权力、另一边只有自由。这样的分析会削弱借抽象国家意志或天然私权为特定制度辩护的做法。

5. 解释确定可能范围,裁判还包含法律创设

上位规范通常只给出一个允许多种具体化方式的框架。认识这个框架与从中作出有约束力的选择,是两项不同的工作。

为什么:一般规则无法预先决定每个案件的所有细节,有时还会有意留下裁量空间。语言歧义、规定之间的张力和事实差异,也会产生多种适用可能。法律认识能够说明这些可能,却不能保证单凭解释方法就选出唯一正确结果。有权机关作出具体决定时,因此也在创设下位规范,承担选择的责任。所谓法律空白也常是对现有法律结果的不满:法律没有规定被主张的义务时,驳回请求仍可能是一种法律结论。

6. 国际法可以是法律,国内法与国际法需要统一解释

没有世界政府,不足以否定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凯尔森反对把国内法与国际法理解成完全隔绝的规范世界,1934年初版尤其着力论证国际法优先的构造。

为什么:如果承认国际法具有法律效力,就需要说明它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规范关系,而不能只说两者互不相干。执行强制的机关可以分散,法律秩序并不必然具有现代国家那样集中的机构。把国家理解为法律秩序之后,国家之间的权限和效力范围也可以由国际法加以说明。这使国家主权不再是阻止法律分析继续追问的终点,同时也使法律统一性的论证与和平、国际组织等政治理想发生联系。

反对意见

制裁模型会遮蔽法律的多种功能(哈特)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三章直接讨论凯尔森把不同规则重构为制裁规范组成部分的做法。他认为,订立合同、遗嘱和制定法律的规则,为人们提供实现意愿的法律能力;把这些规则都装进制裁的条件部分,虽然能够改写形式,却容易掩盖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哈特也反对把法律行为无效直接当成一种惩罚。

预设共同来源,还没有充分解释体系为什么统一(拉兹)

拉兹在《凯尔森的基本规范理论》中质疑,能否仅凭授权链和共同基本规范确定法律体系的边界。他指出,制定法和习惯法未必有一条共同的实定授权规范;再预设一个基本规范把它们统一起来,仍需说明为什么这些规范应被归在一起。问题在于,共同来源究竟解释了统一性,还是把待解释的统一性重新写成了前提。

法律的存在条件本身包含道德要求(富勒)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公开、清晰、可遵守,以及官方行动与公布规则相符等要求,是用规则治理人的内在条件。根本破坏这些条件,就会破坏法律指引行为的能力,也破坏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相互期待。他把这些要求理解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对法律与道德可以严格分开的方案构成挑战;这是理论上的对照,并非该书专门针对1934年初版的逐章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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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