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765-11 · 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

《英国法释义》

法律书单第 26 名

一句话结论

这部书以人的权利、物的权利、私人侵害和公共侵害为骨架,把英国法讲成一个保护自由与维持秩序的体系,也留下了传统身份等级与普遍权利之间的矛盾。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分阶段读完四卷,尤其适合想理解英美法基本结构的读者;技术细节可以略读,但不能只读自由与权利的名篇。

  • 先读导论第二、三节,掌握自然法、制定法、普通法和先例的关系,再读第一卷第一、二章,理解权利与宪制怎样相互支撑。
  • 第二卷先读第一章,再读第四至十一章的主要分类,弄清土地保有制度、权利期限以及现时与将来享有的区别;第三卷先读第一、三、二十三、二十七章,抓住救济、法院、陪审团和衡平法。
  • 第四卷先读第一、二、二十七章,再读第三十三章;第一卷第十五章也要细读,它能检验作者关于自由的概括究竟覆盖了谁。
  • 第一遍可跳过契据格式、历史性诉讼步骤和个别罪名的繁复细节,第二遍按问题查阅。建议配合画四卷结构图,并用一个纠纷分别练习识别权利、侵害、救济与公共处罚。

核心观点

1. 普通法的权威来自长期习惯,先例使它保持稳定

英国法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以长期习惯为基础的不成文法。布莱克斯通把法官主要理解为既有法律的解释者,而不是凭个人偏好制定规则的人。

为什么:习惯没有统一的立法文本,所以需要从司法记录和历来判决中识别其内容。相同争点原则上遵循先例,可以避免规则随着法官更换而摇摆,使人能够安排自己的行为和财产关系。但明显荒谬或不公的先例可以纠正,他把这种纠正解释为恢复真正的旧法。他又以自然法和启示法作为人定法的上位规范,却没有由此普遍赋予法院否定议会明确立法的权力。

2. 自由依靠法律保障,也依靠权力之间相互牵制

个人的基本权利可以归为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私人财产三类。英国宪制的价值,在于通过制度安排保护这些权利,而不只是宣布它们存在。

为什么:任意拘禁、伤害和剥夺财产,都会使一个人受制于他人的意志,所以三类权利构成自由的主要防线。进入社会需要接受为公共利益所必需的限制,法律则应提供相应保护。在立法结构上,国王、上院和下院拥有不同位置,可以通过拒绝对方的提议阻止单方面扩权。这里的最高立法权属于三者共同组成的议会,不能把他的立场读成国王单独至上,也不能直接等同于今天的三权分立。

3. 财产的稳定需要法律,继承规则尤其不是自然自动给出的

私人财产通过稳定的排他权减少争夺,并使劳动和改良值得投入;但具体的继承、转让和土地权利安排依赖社会法律。第二卷因此不仅讨论谁拥有东西,还区分土地权利的期限及开始享有的时间。

为什么:在作者对财产起源的推想中,人口增长使暂时占用越来越容易引发冲突。如果一个人离开住所,别人就能合法占走它,人便缺乏建造和维护的动力。稳定权属让劳动者能够持续享受投入的成果。死亡又会造成占有中断,继承与遗嘱制度通过预先确定接续者避免重新争抢。因此,认可财产保护,并不等于认为每一种既有继承规则都是不可改变的自然命令。

4. 人的权利同时受身份关系塑造,夫妻一体是突出例子

第一卷中的“人的权利”既包括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包括国家、家庭和其他身份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作者并未把所有成年人都当作法律能力完全相同的独立主体。

为什么:他从特定关系所具有的法律结构,推导当事人能够做什么、必须承担什么。婚姻的普通法解释以夫妻在法律上成为一人为起点,而妻子的独立法律存在被纳入丈夫。这使夫妻相互订约在原则上被理解为自己同自己订约,也使妻子独立诉讼受到限制。丈夫承担供给生活必需品等责任,则被放进同一套保护与依附的安排。这套解释有例外,但其基本结构并不对称。

5. 权利要通过救济落实,裁判也必须受到规则约束

第三卷把私人侵害与相应救济配对,说明权利怎样进入法院并得到执行。陪审团和衡平法院各有作用,但都不能仅凭个人意志办事。

为什么:如果受侵害者只能自行用强力讨回权利,强者就会支配弱者,公共和平也会瓦解,所以自力救济受到限制,法院成为主要渠道。诉讼需要明确由哪个法院受理、争什么,以及如何证明,才能把一般权利落实为具体救济。陪审团参与事实判断,使裁判不完全取决于职业法官。衡平法院能够提供不同的程序和救济,但同样应受既定规则与先例约束,否则所谓公平会变成无法预料的个人好恶。

6. 犯罪侵害共同体,处罚应预防犯罪并谨慎避免误判

犯罪不仅侵犯个人,也破坏共同体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作者把刑罚的目的放在预防未来犯罪上,同时强调犯罪意志、外在行为与定罪证据的重要性。

为什么:私人赔偿可以补偿受害者,却不能独自消除暴力等行为对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威胁,因此还需要公共处罚。刑事责任原则上要求违法行为与有罪意志结合,因为世俗法院既不能直接看透内心,也不能把缺少相关意志的行为一概归罪。处罚通过改造行为人、警戒他人或使行为人失去继续作恶的能力来预防犯罪,强度应与所服务的目的相称。预防的目标也不能为任何手段辩护。由于误罚无辜尤其严重,他要求谨慎对待推断性证据,宁可容忍一定程度的漏罚。

反对意见

解释现行法律,不等于证明它值得保留(杰里米·边沁)

边沁在《政府片论》序言中区分说明法律是什么与评价法律应当是什么,批评布莱克斯通在两种工作之间滑动,使整理现行法的权威变成替现行制度辩护的权威。他认为,制度悠久并不足以证明其合理,仍应检验它对公共幸福的实际影响,否则传统的缺点会被包装成反对改革的理由。

不正当的法律也可能是有效法律(约翰·奥斯丁)

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第五讲直接反驳布莱克斯通关于违反自然法的人定法无效的表述:极其有害的规则仍可能被法院作为法律执行。判断一条规则是否存在,与判断它是否应当存在,是两个问题;把二者混合,会妨碍准确说明法律实际如何运作。这并不等于奥斯丁认为恶法值得赞同。

混合政体可能掩盖支配,而不是实现制衡(托马斯·潘恩)

潘恩在《常识》中批评英国宪制的复杂结构使人民难以确定政治失败应由谁负责。他认为,世袭国王和贵族不向人民负责,不能仅凭三方相互牵制的形式,就断定它们保障了自由。这不是对《释义》的点名批评,但直接挑战了布莱克斯通赞扬混合宪制的理由。

相关推荐

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