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885 · 阿尔伯特·文·戴雪(Albert Venn Dicey)

《英宪精义》

法律书单第 27 名

一句话结论

戴雪用议会主权、法治和宪法惯例解释英国宪制:谁能制定最终的法律,政府怎样受到法律约束,政治规则又怎样让权力回应选民。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它把宪法中的法律权限、司法救济和政治约束分开讲清,是理解英国公法的重要起点;但其中对普通法院和英国制度的偏爱,需要结合批评意见来判断。

  • 先细读第一、二、五、八讲,抓住法律与惯例、议会主权、法治三层含义之间的关系。
  • 第三、四讲值得连读:通过比较受限立法机关与英国议会,理解联邦制为何需要宪法至上和权限审查。
  • 第六、七讲用人身自由、出版、集会、军队和财政说明原则怎样落地;初读可略过部分旧法条细节,但不要跳过救济、官员责任及年度授权的论证。

核心观点

1. 议会在法律上拥有最终立法权

戴雪认为,英国议会可以制定或废除任何法律,法院不承认其他机关有权推翻议会立法。这里的议会是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共同构成的立法机关。

为什么:判断法律主权,要看法院最终承认谁制定的规则。法院执行议会法律,而不能仅因法律违背旧有宪制原则或选民意愿就拒绝适用。既然议会能修改法律,先前议会也就不能凭一部普通法律永久限制后来的议会。不过,选民是否服从、社会是否接受,会限制议会实际敢做什么;这些政治限制不等于法院能够执行的法律限制。

2. 联邦制靠更高的宪法维持分权

联邦制让全国共同治理与成员单位保留自治同时存在,因此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都不能拥有英国议会那样的无限权限。

为什么:如果中央能用普通立法随时收回地方权限,地方自治就缺少稳定保障。共同宪法必须划定双方权限,并使双方都服从这些界限。修改这种安排也不能完全听任任何一方的普通立法程序。权限争议还需要裁断者;戴雪尤其重视美国法院通过具体案件拒绝适用违宪法律,使分权具有法律效力。

3. 法治首先意味着不能任意处罚

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对人的处罚或人身、财产损害必须有明确的违法根据,并经过普通法院的通常法律程序确认。

为什么:如果政府仅凭自己认定某人危险,就能拘禁或处罚他,个人自由便取决于执政者的判断。要求明确的违法行为,能把国家强制与可以争辩的法律理由联系起来。要求经过通常司法程序,则让政府的指控接受法院检验。戴雪因此警惕广泛的行政裁量:裁量越宽,个人越难事先判断自己何时会受到强制。

4. 官员也须对违法行为承担普通法律责任

法治的第二层含义,是官员不能仅凭职务身份或上级命令,逃避普通法律和普通法院的约束。

为什么:只有一般性的守法要求,而没有个人能够启动的追责途径,行政权仍可能不受约束。让违法官员像普通人一样面临诉讼、赔偿或刑事责任,可以使受害者寻求救济,也使执行命令的人考虑法律后果。特殊职务可以带来额外义务,却不应自动免除普通公民承担的义务。戴雪由此反对他所理解的法国式行政法安排,但这一比较后来受到强烈批评。

5. 自由要靠具体救济扎根

法治的第三层含义,是英国若干重要宪法原则来自法院对具体个人权利的确认与执行,而非先有一份宪法权利清单,再从中推导个人权利。

为什么:抽象宣布自由,并不能直接回答被非法拘禁的人如何获释、如何追责。诉讼和救济把一般主张变成法院能够处理的请求,并落实到拘禁者或官员的义务上。具体案件不断积累,才形成关于人身自由、集会等权利的宪法原则。戴雪认为,这样的自由深入普通法律的日常运作,较难随着一纸政治声明失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推翻议会法律。

6. 宪法惯例连接法律权力与选民意愿

宪法惯例规定权力应当怎样使用,却不由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戴雪认为,重要惯例使法律上的主权机关最终回应政治上的主权者,即选民。

为什么:法律允许某种行为,不代表政治人物按宪制要求就应当这样做。有关内阁辞职、解散议会等惯例,使政府与下议院、选民之间保持联系。惯例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规则,政府维持军队和支出却需要持续取得法律授权。戴雪据此推论,执意违反关键惯例的政府,最终会被迫在退让与违法之间选择,法律因而为惯例提供间接支撑。

反对意见

没有法国式行政法院,不等于没有行政法(詹宁斯)

W. Ivor Jennings在《The Law and the Constitution》中反对戴雪对英国行政法的描述。政府已经拥有大量特殊权限和裁量,不能因为它们没有采用法国的组织形式,就把它们排除在行政法之外;普通法院也未必最适合实现社会立法的目的。这项批评针对的是戴雪把一种偏好的制度形式,当成英国法治的必要特征。相关论述见[梅斯兰的研究](https://www.juspoliticum.com/articles/l'oeuvre-d'ivor-jennings-publiciste-anglais-du-xxe-siecle-519)。

惯例的约束力未必最终来自法律(詹宁斯)

据梅斯兰对詹宁斯著作的梳理,詹宁斯认为,惯例的效力应从民主政治及违反惯例的政治代价来解释。一个行为即使不会最终触犯法律,也可能因失去支持、破坏责任政府而无法维持。因此,戴雪用军事和拨款授权说明了若干重要惯例,却不足以解释全部惯例为什么受到遵守。见[梅斯兰的研究](https://www.juspoliticum.com/articles/l'oeuvre-d'ivor-jennings-publiciste-anglais-du-xxe-siecle-519)。

严格合法性与形式平等带有政治偏向(洛克林)

Martin Loughlin在《A. V. Dicey and the Making of Common Law Constitutionalism》中指出,戴雪的自由放任立场、形式平等观和严格合法性观,使他倾向于把行政国家的成长看作宪制衰退。问题在于,相同的法律待遇未必足以解决现实中的社会差异,行政权的扩展也不能仅凭偏离旧制度就被判定为退步。他同时反对把戴雪解释成普通法或法官高于议会的理论家。见[洛克林论文](https://eprints.lse.ac.uk/114886/1/Review_of_Walters_OJL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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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