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977 · 罗纳德·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

法律书单第 11 名

一句话结论

法律需要用原则来解释,而个人权利要求国家说明:为什么多数人的好处足以成为让这个人承受损失的理由。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它把法官怎样判案、国家为什么必须尊重个人、自由与平等怎样相连放进同一套论证,完整阅读才能看清这些观点如何互相支撑。

  • 第2至5章值得细读:规则与原则的区别、疑难案件中的权利论题、宪法解释,是全书的法理学骨架。
  • 第6至9章把论证推进到正义、权利、公民不服从和优惠招生;尤其要分清平等关切与相同待遇。
  • 第10至13章解释自由、道德判断和权利争议,不能只读完前半部就跳过。第1章可先快读,掌握全书的问题意识。
  • 若所读版本收入《答批评者》,可在正文后阅读;这是1978年增补的回应,不应当作1977年首版已有的正文。

核心观点

1. 法律包含有分量的原则

法律不能仅被理解为一组符合来源条件的明确规则。法院还受到法律原则约束,而原则的作用方式与规则不同。

为什么:按照德沃金的区分,有效规则在适用条件及例外确定后,通常直接规定法律后果。原则则提供具有一定分量的理由,需要与其他原则共同考虑。一项原则在某案中被另一项原则压过,仍可能在其他案件中发挥作用。法院把这类原则当作必须回应的法律理由,说明缺少直接适用的规则,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律已经无话可说。

2. 疑难案件也要寻找当事人已有的权利

在规则没有明确给出答案时,法官仍应论证哪一方依据法律原则享有胜诉权。司法裁判应以原则说明权利,而不能仅凭某种政策的社会收益决定输赢。

为什么:如果法官只是为了未来的公共目标创设新义务,再把它加到已经发生的行为上,当事人就可能承受追溯适用的负担。德沃金因此要求法官从制定法、先例及其背后的原则出发,寻找能够连贯说明制度实践的权利解释。宪法中的平等、自由等抽象概念,也要求法官判断这些价值在具体案件中的含义。判断需要道德推理,但受到法律材料和制度职责约束。存在分歧或无法机械证明答案,并不足以推出案件没有正确答案。

3. 个人权利限制公共利益的计算

承认个人对国家享有权利,就意味着国家不能仅以多数人会过得更好为由侵犯它。权利具有抵抗一般集体目标的特殊力量,但并非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优先。

为什么:政府日常决策本来就会追求公共福利,因此只有能抵挡某些福利理由的权利,才为个人增加了实际保障。如果每次收益大于损失便能取消权利,少数人就会始终取决于多数人的便利和偏好。权利的特殊地位来自人的尊严,以及每个人都应受到平等关切与尊重。限制权利必须提出与这种地位相称的理由,例如处理真正的权利冲突,不能只重复普通的利益计算。

4. 平等首先是把每个人当作平等者

最根本的平等要求,是政府给予每个人同等的关切与尊重。它有时要求相同待遇,有时允许有理由的差别待遇。

为什么:相同的资源分配或相同的选拔方式,并不自动保证每个人的处境受到同等重视。德沃金把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解为体现平等资格的思想模型,假想同意本身不能凭空产生约束力。具体制度仍须说明,它的目标和标准是否尊重所有人的利益。在大学招生中,申请人并不当然拥有只按某项考试成绩排序的权利。因此,某些优惠招生政策可能符合平等,但其目标、效果和对落选者的负担都需要论证。

5. 服从法律与服从良心需要分别论证

公民认真质疑一项法律的合宪性或它对基本权利的侵犯,并不等于轻视法律。国家如何处理这类不服从,也需要独立的道德和制度理由。

为什么:当宪法把基本权利纳入法律,某项命令是否真正有效,本身就可能存在合理争议。公民不能因为政府坚持某种解释,就被要求把自己的判断视为毫无价值。法院需要拥有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地位,但最终裁决仍可能出错。因此,是否起诉、怎样处罚,以及处罚会伤害哪些权利,应分别判断;真诚信念也不能自动豁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6. 具体自由应从平等尊重中获得根据

德沃金拒绝一种涵盖一切行为的普遍自由权,同时坚决保护某些具体自由。多数人的厌恶和偏见不能直接成为剥夺他人自由的充分理由。

为什么:几乎所有法律都会减少某些行动选择,仅凭自由受到限制,无法解释为什么言论自由需要特别保护。保护具体自由,需要说明国家怎样才算平等尊重公民。若福利计算把人们对他人生活方式的排斥也算作收益,被排斥者的机会就会取决于别人是否喜欢他们。这样形成的决定不能满足平等关切的要求。因此,自由的保障需要审查限制背后的理由,而不能把多数人的强烈反感直接当作可靠的道德判断。

反对意见

法律实证主义可以容纳道德原则(哈特)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二版《后记》中指出,承认规则是一种社会规则,并不意味着它只能采用立法程序等来源标准。一个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被接受的承认规则,把道德要求纳入法律效力标准。因此,法院使用原则,并不足以推翻法律实证主义;关键还在于这些标准为何具有法律地位。

原则能够约束裁量,却未必消除裁量(拉兹)

约瑟夫·拉兹在《法律原则与法律的界限》中承认原则能够解决部分疑难案件,但指出原则自身也可能模糊,法律也未必规定它们的相对分量。从某些原则能够决定答案,推不出原则总能决定答案。法官因此仍可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选择,而这种裁量并不等于任意判案。

道德判断未必能确定客观的既有法律(麦基)

约翰·麦基在《第三种法律理论》中设想,两位法官都认真遵循德沃金的方法,却因道德立场不同得出相反答案。他从自己的道德怀疑立场出发,否认这种推理必然发现了客观存在的先在权利。在法律尚未确定的地方,最终胜出的裁判可能是在创制法律,即使法官真诚地相信自己只是在发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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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