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814 ·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法律书单第 25 名

一句话结论

法律是在共同生活和专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统一法典能否改善法律,要看法学是否已经理解并掌握这些历史积累。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它既是理解历史法学派的入口,也把一个至今有用的问题讲得很尖锐:发现现行法律有毛病,是否就说明我们已经有能力把它重新写好?

  • 第二、三、六章细读:分别回答法律从哪里来、好法典需要什么条件、为什么作者认为当时德国尚未具备这些条件。
  • 第四、五章连接理论与历史:注意作者为什么推重罗马法的方法,以及为什么不认为地方差异必然妨碍共同法律生活。
  • 第七章篇幅较长,初读可以略过部分技术细节,但要看清他如何评价法国、普鲁士和奥地利的法典,并留意评价中的政治立场。
  • 第八至十二章不要跳过:这里才有他的行动方案,包括法学教育、司法改进、已有法典的处理,以及与蒂博真正分歧的所在。

核心观点

1. 法律先在共同生活中形成,再被明确表达

萨维尼认为,法律并非首先来自立法者的命令,而是与语言、习俗和社会组织一起,在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

为什么:人们反复处理家庭、财产和交往关系,会形成共同认可的行为方式与权利期待。早期社会通过具有象征意义的正式行为,把这些规则固定下来,而不必先写成抽象条文。随着社会变化,法律也不断变化,因此历史形成并不等于永远不变。立法者面对的是已经存在的法律生活,不能把它当成可以任意塑造的空白。

2. 法律有共同生活与专业知识两种生命

社会分工发展以后,法学家承担法律知识的专门加工;但法律仍须保持与共同生活的联系。作者把这两方面称为法律的“政治要素”和“技术要素”。

为什么:复杂社会的法律细节越来越多,不可能都由普通人的共同意识直接掌握。法学家通过专业语言、概念和推理,把这些细节组织起来,使规则能够继续发展。在作者看来,他们在这一职能上代表共同体,而不是凭个人偏好制造法律。但专业化也有危险:如果概念推理脱离现实关系,法学可以形式精密,却失去实际内容。

3. 法典的完整性靠原则,不能靠穷举案件

统一法典可能提高法律的确定性,但这取决于编纂质量。真正的完整性来自掌握规则之间的指导原则,而不是预先列出所有可能发生的案件。

为什么:现实案件能够产生的差异没有尽头,逐案列举必然遗漏。只有把握概念和规则的内在联系,才能从已有原则处理新的情形。如果编纂者不理解这些联系,法典就会留下空隙,甚至包含彼此冲突的规定。此时司法仍须依赖法典之外的知识,却容易被“法典已经包办一切”的表象遮住。

4. 好的法学必须同时理解历史和体系

法学家既要弄清一种法律形式为什么在特定时代出现,也要理解它与整个法律体系如何相互作用。萨维尼推重罗马法,主要看重这种方法,而非把罗马规则当成永恒真理。

为什么:历史研究能够揭示概念的来历,避免把自己继承的习惯误认为普遍理性。体系研究则说明,一条规则改变以后,会怎样影响其他制度。两者结合,才能既理解规则的特殊条件,又形成可靠的整体判断。罗马法还已经深刻影响德国现行法,所以理解它既有训练方法的价值,也有解释现行制度的价值。

5. 改革的需要不等于立即编纂法典的能力

萨维尼反对当时立即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因为他认为当代法学尚未充分掌握材料、体系和表达方式;这并不意味着他反对一切立法。

为什么:现行制度有缺陷,只能证明需要改进,不能证明某一种改进办法已经可行。若法学尚不成熟,就把当时的理解赋予法典权威,会固定错误,并妨碍后人接触更丰富的法律资源。某些问题还依赖社会观念,法律可以支持已经形成的方向,却不能单凭命令创造它。相较之下,用立法澄清具体争议或划定明确界限,是范围更有限、也更能把握的工作。

6. 以持续的法学工作推进共同法律生活

没有法典的地区,应改善现有法源的理解、法律人员和诉讼程序;已有本国法典的地区,应研究并完善法典。共同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可以在地方差异之上形成联系。

为什么:司法质量同时取决于法源、人员和程序,换一本法典不能自动解决所有问题。普鲁士、奥地利已有的法典已经进入法律生活,突然废除又会制造混乱。无论有无法典,法律人员都需要理解历史材料和规则之间的联系。大学之间的教学交流与共同研究,能够传播这种能力,使各地共享法律知识,而不必先取消一切地方特点。

反对意见

法律混杂本身就在制造现实成本(蒂博)

蒂博在《论德国统一民法的必要性》中认为,各地规则混杂、冲突且难以掌握,已经妨碍司法、教学与社会交往。集合优秀法学家的力量编纂统一法典,可以同时改善这些问题。他与萨维尼的分歧,不只是重不重视历史,还在于是否应通过共同立法来推动改进。

解释制度的来历,不能代替改革制度(费尔巴哈)

费尔巴哈在《论历史法学与本国德国立法数语》中承认历史研究的价值,却反对让它成为推迟现实立法的理由。知道矛盾如何形成,并不会自动消除现行规则之间的冲突;国家仍须承担持续审查、修正法律的责任。这一批评追问:学术准备的要求,会不会使当下的改进迟迟无法开始?

编纂法典不需要凭空创造全部法律(黑格尔)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211节及附释中反驳否认当代编纂能力的主张。他认为,编纂可以是把已有法律整理成明确、能够认识的体系,而不必被设想成从零开始创造法律。若把完美掌握全部法律设为前提,就可能低估明确公布和系统整理本身的价值。

法律变革经常要经过利益冲突(耶林)

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直接批评把法律发展类比为语言自然生长的理论。他认为,旧制度通常关联既得利益,新制度必须克服实际抵抗才能建立。仅强调共同信念和安静生长,会低估有目的的立法、争取权利的行动及其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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