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965 · 帕特里克·德富林(Patrick Devlin)

《道德的法律强制》

法律书单第 40 名

一句话结论

德富林认为,共有道德是维系社会的纽带,因此私人行为不能自动排除法律干预;但社会有权干预,并不等于凡是不道德的行为都应受罚。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尤其适合法律学科读者:它迫使你说明,法律限制自由究竟凭什么,以及道德理由进入立法后还需要经过哪些检验。

  • 先读前言和第一章,分清社会作出道德判断、社会有权立法、具体行为应当受罚这三个问题。
  • 第二至第四章值得细读:侵权、合同与婚姻法说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会随法律功能而变化,不能只用刑罚来理解全书。
  • 第五章重点看共有道德如何确定;第六、七章连读,理解他为什么不接受用一条抽象原则提前划定私人自由的全部边界。
  • 旧英国法的个案细节可以略读,但要抓住每个例子在论证中承担的作用;这些例子不能直接当作今天的法律规则。

核心观点

1. 共有道德是社会维系自身的条件

德富林认为,社会不仅由政府和法律组织起来,也靠成员共同接受的善恶判断维系。保护这种共同道德,可以成为法律干预的理由。

为什么:在他看来,一群人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并不足以构成社会,还需要对彼此应当怎样生活有基本共识。这些共识支撑共同制度,也使成员把自己看作同一共同体的一部分。如果维系共同生活的道德纽带严重松弛,社会就可能解体。因此,他把维护道德结构与维护政治结构相类比,主张社会原则上有权自卫;这也是全书最受批评的推理环节。

2. 私人、自愿不等于法律必然无权过问

他反对预先划出一个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入的私人道德领域。行为发生在私下、参与者都同意,是重要因素,却不是排除干预的充分理由。

为什么:他的理由是,行为的私人形式与它对共同生活的意义并不相同。如果某种行为广泛出现,可能改变社会依赖的行为规范,影响便不能只按单次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计算。他还借既有法律说明,当事人的同意并不总能取消社会的利益。由此,他要求逐项讨论干预理由,而不接受用私人、自愿这两个条件一次解决所有问题;这并未证明每种私人行为实际上都有危害。

3. 立法面对的是共有道德,不是专家认定的道德真理

德富林认为,世俗民主社会确定法律要维护的道德时,应以普通公民经过认真考虑后的共同信念为基础。这里讨论的是公共强制的依据,不是个人应当如何寻找道德真理。

为什么:国家不能仅因某种宗教宣称自己正确,就强迫不信教者服从其教义。哲学家之间也存在持久分歧,专业训练并未产生人人认可的唯一答案。如果把专家的道德判断直接置于公民之上,就难以解释这种统治的民主资格。因此,他借陪审团说明所需共识:普通人经过讨论仍普遍认可,并认为违反它严重到值得处罚,而不只是民调中的简单多数。

4. 有权干预之后,还要通过宽容与执行条件的检验

他主张尽量保留与社会完整性相容的个人自由,并尊重隐私。法律只应维护必要的最低标准,不应把全部道德理想都变成刑事义务。

为什么:共同生活需要道德约束,但个人也不能把整个人生交由社会支配。因此,社会的利益必须与自由、隐私及强制的实际后果一起衡量。一般的不赞成尚不足以支持刑罚,他要求更强烈、经过冷静考虑的不可容忍感。他也承认宽容的界线会变化,所以这些是指导判断的弹性原则,不能自动生成一份永久不变的禁令清单。

5.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备不能处处画等号

德富林没有把所有违法都理解为道德败坏,也没有把所有法律救济都理解为惩罚。第二、三章分别考察监管、赔偿和交易规则的不同任务。

为什么:有些禁止主要为了组织社会活动,行为并非在法律禁止以前就具有明显的道德恶性。侵权赔偿通常依损失计算,损失大小却不等于行为人的道德过错大小。合同规则还要服务交易的确定性,不能逐项复制最严格的诚信要求。因此,法律可以受道德评价约束,却不必把每一种责任都变成对人格的谴责;借拒绝合同救济附加任意惩罚,也可能造成不公。

6. 婚姻说明法律也在维护共同制度

在德富林看来,婚姻不只是两个人的私人安排,也是社会依照共同道德承认的一种制度。法律对婚姻的界定,因此不能完全交给当事人自行决定。

为什么:婚姻的社会意义来自共同承认的身份和规范,而不只来自双方同意。个人可以不同意这些规范,但仅凭个人选择,不能要求社会承认任何安排都具有同一种婚姻身份。法律在这里不仅制止行为,也通过确认身份和规定条件维持一种共同生活方式。不过,这种解释仍需回答:维护现有制度的需要,究竟能支持多大程度的自由限制。

反对意见

道德改变不等于社会崩溃(哈特)

哈特在《Social Solidarity and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ity》中追问:某项既有道德规范被放弃,为什么会使社会本身无法继续存在?社会需要某些共同规则,并不能推出它必须保存现有道德的全部内容。德富林缺少连接具体道德变化与社会解体的经验证据,因而不能仅凭社会自卫的类比证明强制正当。

强烈厌恶未必是合格的道德理由(罗纳德·德沃金)

罗纳德·德沃金在《Lord Devlin and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中指出,偏见、事实错误和随声附和都可能产生强烈共识。立法者必须审查公众态度背后的理由,不能把感情的普遍性或强度直接当作限制自由的根据。这一批评击中了德富林从社会信念走向法律权威的关键步骤。

流行的道德态度不能自行证明应当强制(艾肯)

亨利·戴维·艾肯在书评《There Oughta Be a Law》中认为,德富林没有证明共有道德是社会存续的必要条件,也没有充分区分社会实际上赞成什么与道德上应当赞成什么。指出一种态度广泛存在,仍不足以说明法律应当维护它。不过,艾肯也肯定本书对侵权和合同等领域的分析,并未把全书一概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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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