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895 · 埃米尔·涂尔干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社会学书单第 15 名

一句话结论

研究社会,要把习以为常的规则变成需要解释的事实,再用社会条件和系统比较说明它们为什么存在。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它篇幅不长,却把社会学研究从界定对象到检验证据的基本问题连在了一起;理解这些问题,也能看懂后来学者为什么反对涂尔干。

  • 第一、二章值得逐段读:重点理解社会事实的外在性、强制性,以及把社会事实当作事物研究究竟是什么意思。
  • 第三章的犯罪例子与第五章的原因、功能之分要细读,它们最容易被口号化,也最能显示作者的推理。
  • 第四章的具体分类可以先读原则、略读繁复例证,但不能跳过分类依据;第六章则要读到作者讨论共同原因和中介因素的地方。
  • 读完后,用一个熟悉的制度练习:怎样界定它、寻找什么社会原因、如何比较、什么证据会推翻解释。

核心观点

1. 社会事实有超出个人意愿的力量

社会学的对象是社会事实:行动、思考和感受的方式,它们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并能对个人施加约束。一个现象在人群中很常见,本身还不足以使它成为社会事实。

为什么:语言、法律和习俗通常在个人出生前已经存在,个人通过教育和交往接收它们。它们的持续存在不依赖某一个人是否愿意使用或遵守。遵守时,我们可能感觉不到压力;试图违背时,处罚、嘲笑或行动受阻就会显出这种力量。因此,涂尔干认为,不能只从个人偏好出发解释集体生活,还要研究那些塑造偏好的共同规则。

2. 把社会事实当作事物,先观察再解释

研究者应暂时放下日常成见,依据可观察的共同特征界定对象,并尽量使用稳定、可核查的材料。“事物”在这里意味着需要从外部研究的对象,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现象都是有形物体。

为什么:人们在科学研究开始以前,就已经形成了关于家庭、犯罪和国家的看法。这些观念服务于日常行动,容易夹带好恶,也可能把不同现象混在一起。如果研究直接沿用它们,结论就可能只是替原有信念寻找例子。先用外部特征划定研究范围,才能把不合预期的案例也纳入,让事实有机会纠正概念。

3. 正常与病态必须相对于社会类型和发展阶段判断

涂尔干主张,在同一社会类型的相应发展阶段,普遍出现的现象可以先被认定为正常,再检查它与集体生活条件的关系。令人痛苦或受到谴责,并不自动意味着社会学意义上的病态。

为什么:不同类型和阶段的社会有不同的生存条件,不能拿一个抽象理想衡量全部社会。作者认为,某种现象能广泛、持续地出现,通常说明它与这类社会的一般条件相联系。但在转型时期,旧制度可能仅凭习惯继续普遍存在,所以还必须核查支撑它的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犯罪的存在就是他的关键例子:个人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道德意识,总会出现越界行为,而容许差异的条件也使道德创新成为可能。

4. 先建立社会类型,比较才有明确范围

社会既不能被看作彼此毫无共同点的个案,也不能都塞进一条统一的人类进步路线。涂尔干主张,按社会的组成程度及其组成部分的融合程度建立类型。

为什么:如果每个社会都是完全独特的,就很难提出能接受比较检验的解释。如果所有社会又被当成同一种对象,组织条件的差异就会被抹平。他认为,社会整体的性质取决于组成部分的性质、数量及其组合方式,因此这些结构特征应成为分类依据。分类由此为判断正常现象、选择比较案例和寻找原因提供范围,而不只是整理名称。

5. 把成因与功能分开,并从社会关系中寻找成因

解释制度,要分别回答它怎样产生、产生后起什么作用;发现一种好处并没有解释其起源。决定性的解释应在先行的社会事实中寻找,尤其关注社会内部的组织与交往条件。

为什么:一种需要或愿望本身不会创造满足它的制度,还必须存在能够产生该制度的实际条件。同一制度可以延续而改变功能,甚至失去用途后仍然存在,因此不能从当前用途倒推出起源。作者也认为,普遍的人性倾向不足以解释制度为什么随社会而变化。个人结合与互动形成共同规则,这些规则又反过来约束个人。他因此特别考察社会规模与动态密度,也就是人们实际参与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如何改变集体生活的条件。

6. 用比较和共变检验解释,但还要辨明因果关系

社会研究通常不能任意制造研究条件,因此涂尔干把比较称为间接实验,特别重视两个现象有规律地共同变化。共变关系仍需解释,不能直接认定其中一个造成另一个。

为什么:单个案例往往同时包含许多因素,很难辨认究竟是什么在起作用。把同一社会不同时期,或不同社会的连续变化放在一起,可以检查某种关系是否稳定出现。但两个现象共同变化,也可能因为它们受到同一个原因影响,或者中间存在尚未发现的环节。因此,研究者还要提出产生过程的解释,再用新的比较验证,并注意案例所处的类型与发展阶段。

反对意见

以强制性界定社会关系,容易遗漏自发交往(加布里埃尔·塔尔德)

塔尔德在《社会逻辑》序言中直接批评涂尔干:强制性定义偏重教师与学生、主人与服从者这样的关系,低估平等者之间自由发生的模仿。他认为,社会现象应从人与人之间的模仿、示范与心理联系解释;把集体现象过度独立于具体个人,可能把一个需要解释的集合名称当成实体。涂尔干的回应空间在于:自愿遵守并不意味着规则没有潜在约束力。

经验研究不能独自证明什么值得追求(马克斯·韦伯)

韦伯在《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中区分经验知识与价值判断:科学可以分析手段、后果和价值选择之间的冲突,却不能单凭事实提供具有约束力的终极目标。这对涂尔干第三章试图让科学辨认社会健康、进而指导行动的方案构成挑战:普遍存在、适应某种条件,与值得维护之间,还需要说明价值上的理由。这里是两种方法立场的对照,并非声称该文逐段评论了本书。

同一种结果可能通过不同原因产生(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密尔在《逻辑体系》第三卷第十章提出,同一现象可能通过多种彼此独立的途径产生,例如死亡可以有不同原因。这挑战了涂尔干第六章坚持的同一效果对应同一原因的原则,也提醒研究者:表面相似的结果未必共享一条因果路径。密尔的著作早于本书,涂尔干是在回应他;涂尔干主张,若原因真正不同,就应进一步区分结果的不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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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