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1764 · 切萨雷·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法律书单第 7 名

一句话结论

国家惩罚犯罪,是为了用尽可能少的自由损失保护所有人,因此刑罚必须受法律约束、与危害相称,并靠确定和及时发挥作用。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完整本。它篇幅不长,却把国家为什么有权惩罚、应该怎样惩罚、怎样减少犯罪连成了一套论证,是理解现代刑法基本问题的重要入口。

  • 先读第47章结论,再读第1—7章:抓住最低必要限度、法律约束和罪刑比例这三条主线。
  • 第12章刑罚目的、第16章刑讯、第19章刑罚及时性、第27章刑罚温和性、第28章死刑值得逐句细读,重点看结论背后的理由。
  • 第21章贵族的刑罚,以及第41—46章预防、教育和赦免,能帮助你看出:他的方案既反对身份特权,也不只依赖刑罚。
  • 决斗、走私、债务等专题可以先略读,再回头观察一般原则如何落到具体问题上。下文章节号按所核对的47章意大利文本,阅读其他版本时请按章节主题对照。

核心观点

1. 惩罚权来自最低必要的授权,必须受法律约束

人们为了安全共同生活,只让出必要的那一点自由;国家不能因此获得无限惩罚权。犯罪的刑罚应由法律规定,法官不能借公共利益之名擅自加重。

为什么:贝卡里亚把社会结合理解为一种交换:放弃少量自由,换取其余自由的安全。既然目的在于保全自由,超过维持共同安全所需的痛苦就超出了授权。由代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规定刑罚,可以避免个人把自己的愤怒或偏见变成公共强制。明确、可知的法律也让人能够预先判断行为后果,而不必猜测掌权者的心情。

2. 按社会危害安排刑罚,并让贵族和平民同受法律约束

衡量犯罪轻重的主要尺度,是它给社会造成的损害,而非冒犯了多尊贵的人,或被认为犯了多重的宗教罪过。刑罚应形成与危害大小对应的层次,身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为什么:刑法保护的是人与人共同生活的条件,因此量刑尺度应当指向这些条件受到的损害。只看内心意图,容易让尺度随个人心理和判断者的猜测变化;只看身份或宗教罪过,则会把公共安全让位于等级或神学。轻罪和重罪若受到相同处罚,行为人就缺少停在较轻犯罪上的额外理由。贵族也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否则共同规则会变成少数人的特权。

3. 刑罚为了预防,确定和及时比残酷更重要

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犯罪者再次加害,并使其他人不去犯罪。有效的制度应当让适度的刑罚稳定、及时地执行,而不是不断增加痛苦。

为什么:已经发生的伤害无法靠折磨犯罪者撤销,刑罚的理由只能转向它能避免的未来损害。只要人还抱有逃脱处罚的希望,再可怕的刑罚也可能被侥幸心理抵消。犯罪与处罚之间的时间越短,两者在人心中的联系就越牢,处罚也越容易被理解为行为的后果。过分残酷还可能促使犯罪者为了逃罚继续犯罪,并使执法者难以坚持执行,反而增加逃罚机会。

4. 刑讯既侵犯未定罪者,也不能可靠地发现真相

未经判决,不能先把被告当成罪犯施以痛苦。刑讯得到的供述取决于承受疼痛的能力,不能可靠地区分有罪和无罪。

为什么:如果罪行已经证实,就应执行法律规定的刑罚,没有必要再靠刑讯取得口供。如果罪行尚未证实,先施加刑罚便是在惩罚法律仍应保护的人。疼痛会使体弱的无辜者为了停止受苦而认罪,也可能让强壮的有罪者坚持否认。因此,刑讯实际上把身体差异误当成了判断事实的证据。

5. 正常法治秩序下,死刑缺少必要性

贝卡里亚从授权和效果两方面反对死刑:最低限度的自由让渡难以包含任意处死自己的权力,处死也未必比持续剥夺自由更能预防犯罪。他讨论了例外条件,并非无条件排除一切致死措施。

为什么:若社会契约只是人们交出最少的自由来保护自己,就很难据此推出国家取得了剥夺生命的通常权利。在效果上,他认为处决的震撼强烈却短暂,反复看到长期失去自由的后果,更容易形成持续警戒。他还担心国家公开杀人,会以自己的行为削弱禁止杀人的教训。他保留的必要性条件包括:被拘禁者仍足以危及国家安全,或死亡确实是阻止他人犯罪的唯一有效手段;但他否认后一条件在正常秩序下通常成立。

6. 更好的预防,是减少坏法律并改善教育

好立法应优先减少犯罪发生的条件,而不是扩大犯罪目录。清楚平等的法律、知识传播和良好教育,都是预防犯罪的办法。

为什么:把大量本来无害的行为定为犯罪,会扩大普通人与刑法冲突的机会,而不一定减少真正的伤害。复杂、偏袒特定阶层的法律还会制造不确定性,使人依赖关系和权势。明确的规则让人知道边界,知识帮助人摆脱偏见,教育则使人理解行为后果,而不只是暂时服从命令。这些办法能在犯罪发生之前改变人的判断与处境,避免事后惩罚带来的额外痛苦。

反对意见

刑罚首先应回应罪责,不能只为社会收益服务(康德)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法权论》中主张,司法刑罚必须首先因为一个人犯罪而施加,不能仅把他当作改善他人行为的工具。他还直接反驳贝卡里亚的死刑契约论证:作为理性立法者同意一般刑罚规则,与作为行为人希望逃脱自己的处罚,是不同层次的问题。这挑战了以预防效果作为刑罚根本理由的做法。

国家不是私人契约,惩罚还承担恢复法权的任务(黑格尔)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99—100节认为,犯罪不仅造成不利后果,也否定了法权;刑罚的根本理由是取消这种否定。他在第100节评注明确反对贝卡里亚把国家惩罚权建立在个人契约同意上的论证,因为国家不能被化约为保护私人生命财产的协议。他并非否认威慑效果值得考虑,而是否认它足以奠定刑罚的正当性。

刑罚变温和,也可能意味着控制变得更深入(福柯)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第二部分讨论十八世纪刑罚改革时指出,改革也在追求更规则、更普遍、更有效地运用惩罚权。减少酷刑并不自动意味着权力收缩,监视、分类和日常训练可能带来另一种深入生活的控制。这是对刑罚改革历史后果的批判性解释,并不等于主张恢复酷刑,也不能据此把贝卡里亚直接等同于后来所有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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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