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2020-07 · 罗翔

《刑法学讲义》

一句话结论

这是一本写给外行的刑法入门书,主线只有一条:刑法首先是约束国家权力、保护被告人的规则,其次才是惩治犯罪的工具。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值得读,但不必逐页读完。总则三章(刑法基础、犯罪、刑罚)值得完整读,分则六章可以按需挑着看。这本书适合建立刑法的基本框架,不适合当学说争议的参考书,也不是备考用的权威教材。

  • 先读第一章「刑法基础知识」,里面有罪刑法定、禁止类推和刑法解释。这是全书的价值底色,后面所有具体结论都从这里推出来。
  • 再读第二章「犯罪」,重点是犯罪成立的递进判断,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事由,还有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这是全书最需要细读的一章。
  • 第三章「刑罚」读刑罚的种类、裁量和消灭,重点看作者怎么处理刑罚的目的。
  • 第四至九章是具体罪名(公共安全、经济秩序、人身权利、财产、社会管理、贪污贿赂)。可以当查阅用,只挑你关心的罪名读,不用从头读到尾。
  • 如果要考试或做实务,必须配合法条和真题练习,再对照张明楷、周光权这类系统教科书。这本书是科普性质的讲义,很多学说争议被简化了。
  • 首版 2020 年 7 月由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2025 年有第二版(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十二)修订)。读之前先确认版本,罪名和法条以新版为准。

核心观点

1. 刑法首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刑法既是惩罚犯罪的法,也是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每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定罪处罚。

为什么:国家拥有最强的暴力,也就是刑罚。如果入罪标准由官员事后凭感觉决定,每个公民都随时可能被「合理地」惩罚,所以必须把犯罪和刑罚事先写进法律。这样公民才有预期,知道哪些事不能做、做了会怎样,权力也被框在法律之内。作者的推理是:越是被指控的人面对的越是强势的国家,规则就越应该保护弱的一方。所以对犯罪人的程序和实体保护不是纵容犯罪,而是给所有人买保险。

2. 解释可以扩张,但不能类推

解释刑法时,可以在法条文字能容纳的范围内合理扩展含义,但不能把法条没写的类似情形硬套进去。

为什么:如果允许类推,法官可以说「这事和某罪差不多」就定罪,罪刑法定就被架空了。判断解释有没有越界,关键看普通国民能不能预见到:这个词语的通常含义能不能包含该行为。能预见就是合理的扩张解释,不能预见就是类推。作者强调,这条线守住的是公民的自由,因为你不可能为一个不在文字里的行为预先承担责任。

3. 犯罪是分层递进判断出来的

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次过三关:行为是否符合法条描述的类型(构成要件),是否违法(有没有正当理由),是否可以谴责(有责)。

为什么:这样分层是为了让判断有顺序、可复核,避免凭整体印象下结论。先判断事实和类型,再判断有没有阻却违法的理由,最后判断能不能责备行为人,每一步问的问题不同,不会互相混淆。比如杀人先问有没有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再问是不是正当防卫,最后才问行为人是否有责任能力、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这种思路让争议点清楚地落在某一层,辩论和裁判都能精确定位。

4. 正当防卫是权利,不是对暴力的「勉强容忍」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公民有权采取必要的反击,不必先逃跑或等待救援。严重暴力犯罪面前的防卫,法律给予更宽的空间。

为什么:法律的任务是保护合法权益,不是让守法者在不法侵害面前退让。如果防卫人事后总要为了「是不是过当」承担风险,不法侵害人反而得到鼓励,法的权威就会被削弱。作者强调要站在防卫当时的处境判断,不能事后冷静地苛求防卫人手段精确。但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就变成私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5.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即使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也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或过失、有没有责任能力,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刑罚是最严厉的非难,只能给值得非难的人。如果仅仅因为损害结果就惩罚,等于把人当作工具,用他的不幸去威慑别人,这和尊重人的尊严冲突。所以要区分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也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责任主义的推理是:你能选择守法却选择违法,才有资格被谴责。

6. 刑法不是道德的全部,要保持谦抑

刑法只处理最严重的、其他手段无法解决的行为,不应把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变成犯罪。

为什么:刑罚会剥夺自由甚至生命,副作用最大,应当是最后手段。如果刑法随意扩张,国家权力会侵入私人生活,也稀释了刑法对真正严重犯罪的威慑和公信力。道德靠社会舆论、教育和自觉维持,法律只守底线。作者同时强调对犯罪人保持清醒和怜悯:每个人都有可能犯错,对人性的软弱要有自知,这是限制刑罚的人文基础。

反对意见

实质解释论:不能只看形式(张明楷)

张明楷在《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六版 2021)和《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中国法学》2010 年第 4 期,与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同期争鸣)中主张,罪刑法定不能只靠字面,应结合法益保护与处罚必要性判断构成要件,既把字面上符合但无处罚必要的行为排除,也把实质上值得处罚且在语义范围内的行为纳入。他认为过度形式化会放纵真正的危害行为。

刑法解释应具有功能与社会效果的考量(劳东燕)

劳东燕在《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中主张,刑法解释无法与刑事政策和社会效果切割,纯形式、封闭的教义学路径会失去对社会变化的回应能力,应当在解释论中引入功能性考量,同时设计自我控制机制。

现代刑罚是规训权力,而非单纯的人道进步(福柯)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1975)中认为,现代刑罚从公开的酷刑转向监禁与监控,并不只是更人道,而是权力以更精细的方式规训个体。这对把刑法视为保护个人自由的纯粹进步叙事提出了根本质疑。

科普性质导致的简化与可读性问题(豆瓣读者书评)

部分豆瓣读者认为,这本书编排上不够贴近生活,对理论的表述对非法学专业读者仍有门槛;作为科普讲义,它对学说争议只能简化处理,不能当作系统的学术或备考教材使用。这是读者层面的评价,不是某位学者的专门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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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学(第六版):实质解释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代表性系统教材,与偏形式、强调限制的立场形成对照。
  • 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主张刑法解释要纳入功能与政策考量,是对纯教义学路径的批评与补充。
  • 规训与惩罚:从权力批判的角度质疑现代刑罚的人道进步叙事。
  • 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与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同期争鸣,是罪刑法定内部形式与实质之争的代表文章。

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