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2020-07 · 彭诚信 主编,陈吉栋 副主编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一句话结论

这是一本给普通读者看的《民法典》入门书:用 73 个生活案例和 45 个热点问题,把条文背后的原则和取舍讲给你听。它没有统一的论点,更像一本可以随手翻的案例手册。

值不值得读完整本?

不必从头读到尾,值得挑着读完与自己生活相关的部分。全书约 224 页,是普法读物,不是理论著作。把案例编和热点编都翻一遍,大概能建立起对民法典七编的基本直觉。想系统学民法,它不够用,要配教科书。

  • 先读序言《用日常生活,‘翻开’民法典》和总则部分的案例,把公序良俗、诚信、禁止权利滥用这几条原则看懂。后面各编的案例,基本都是这几条原则的具体应用。
  • 热点编按‘新规定’来读,优先看居住权、个人信息保护、AI 换脸、高空抛物、夫妻债务、遗产管理人这几条。这些是民法典相对旧法的新东西,也最容易在生活里碰到。
  • 案例编里和你无关的编(比如合同里的航运、融资类问题)可以跳过,不影响理解其余部分。
  • 每读一个案例,先自己判断结果,再看作者的讲法,最后去查对应的民法典条文。这样比单纯读结论记得牢。
  • 书出版于 2020 年 7 月,民法典 2021 年才施行。后来的司法解释和新判例它没有覆盖,引用具体规则时要核对现行规定。作者团队后来出了续作《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2》。

核心观点

1. 几条基本原则是整部民法典的‘兜底’

总则里的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不只是口号,在具体条文没有规定时会直接决定案件结果。书里用‘包养协议无效’‘风俗习惯有没有法律效力’这类案例来示范。

为什么:生活千变万化,条文写不完,所以立法者把最抽象的原则放在最前面,给法官留下裁量的依据。公序良俗(第 8 条)划出了‘合同自由’的边界:当事人再自愿,协议违背社会基本道德,也得不到法律保护。风俗习惯(第 10 条)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补充适用,但同样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这样既尊重各地的生活经验,又不让落后习俗借‘传统’之名通过。禁止权利滥用(第 132 条)则防止人拿着权利去损害别人。所以读懂这几条原则,后面各编的案例就都有了统一的思路。

2.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对技术时代的回应

民法典第四编专门规定人格权,把隐私、肖像、姓名、个人信息等放在一起保护。热点编讨论了 AI 换脸、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问题。

为什么:传统民法偏重财产,人格权只靠侵权责任事后补救。数字技术出现后,人脸、行踪、健康数据可以被大规模采集、合成、交易,等损害发生再赔偿往往已经来不及。所以民法典先正面确认人格权的内容和边界,再让人们可以事前主张权利,比如要求停止侵害。第 1019 条禁止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第 1034 条把个人信息明确列为受保护的对象。这样一来,人格尊严在法律上从‘被侵权时才出现的概念’变成了可以主动主张的权利。

3. 居住权把‘住’和‘所有’拆开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这一物权:没有房子所有权的人,也可以通过合同取得对他人住宅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为什么:过去‘住有所居’基本只能靠所有权或租赁。租赁是债权,房子一卖,租客的处境就不稳;所有权又要付出全部价值。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第 366 条),可以对抗后来的买受人,而且自登记时设立,权利状态公开、稳定。这样,老人把房子留给子女、自己保留居住权,或者给离异后需要安置的一方设立居住权,都有了可靠的法律工具。房子的‘居住价值’和‘处分价值’分开使用,房产的利用效率也提高了。

4. 高空抛物:找不到加害人时,由可能加害人补偿

民法典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并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补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为什么:受害人是无辜的,加害人又藏在一栋楼里,如果坚持‘谁加害谁赔偿’,受害人往往求告无门。第 1254 条用补偿代替赔偿,承认损失总要有人分担,同时给被误伤的住户留下追偿权和自证清白的机会。条文还对物业提出安全保障要求,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目的是把补偿当成最后手段,把‘查明真凶’放在第一位。这样既保护受害人,也给各方一个主动防范、配合调查的压力。

5. 婚姻:自由与责任同时加码

民法典一方面规定离婚冷静期,另一方面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体现婚姻自由和对交易安全、配偶权益的兼顾。

为什么:离婚登记设置 30 天冷静期(第 1077 条),是因为协议离婚门槛低,冲动离婚的情形比较常见,留出时间让双方再想一想。夫妻债务方面,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日常家庭生活需要之外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有共同意思表示(第 1064 条)。这等于把举证责任交给债权人,防止配偶一方被不知情的债务拖垮。同时它也保留了债权人证明共同使用的途径,避免婚姻被用来逃债。

6. 继承:尊重遗嘱自由,让遗产有人管

民法典扩大了遗嘱形式,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改变了公证遗嘱优先的旧规则。

为什么:家庭财产越来越多样,老龄化也使遗嘱需求上升,所以立法认可打印、录音录像等新形式,让遗嘱更容易做出来。同时第 1142 条规定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尊重立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遗产管理人制度(第 1145 条起)则解决了遗产在分割前‘无人负责’的问题,谁来清点、保管、清偿债务,都有了明确的责任人。无人继承的遗产也有了归属,减少纠纷和浪费。

反对意见

人格权不该独立成编(梁慧星)

梁慧星在《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等文章中主张,人格权应当规定在民法总则的自然人一章,并认为独立成编会肢解侵权责任法、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双重适用’。民法典最终设了人格权编,王利明等人作了回应。本书持采纳独立成编的立场,这一点在学界并非没有争议。

纸面上的民法典未必改变基层的实际做法(苏力)

苏力在《送法下乡》中研究基层司法,指出国家制定法与民间规范之间存在文化隔阂,基层法官要在二者之间折中。以此看,‘让民法典走进群众’的普法设想,可能高估了条文改变日常行为的能力。

熟人社会靠礼与习俗,不靠权利和诉讼(费孝通)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讲‘礼治秩序’和‘无讼’,认为传统乡土社会主要靠习俗和人情维持秩序。这并不是直接批评本书,但可以用来提醒:案例式的‘权利—诉讼’思维,和很多人实际的生活逻辑不一样,用它来解释亲属、邻里关系时要留意适用范围。这里把费孝通的观点用到本书上,是我们的引申。

法典会被特别法掏空(伊尔蒂)

意大利学者伊尔蒂在《解法典化时代》中指出,在日益复杂的社会里,民法典作为私法中心的地位在衰落,许多领域被各类特别法自成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数据、网络平台这些新问题,是否都能靠民法典的几个条文解决,是个值得追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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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 AI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没有读取原书全文,一切以原著为准。导读 Primer 首页